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华蓥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一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华蓥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华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涉农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申请、审批和建房管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的原则。鼓励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要求。涉及河道、公路、铁路、风景区及其它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二)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原址改(扩)建;确需新建的,要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房改造。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劣质耕地。
(三)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危险区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光缆等设施。
(五)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二章 面积标准与建房条件
第五条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规定执行。具体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六条 严格审查占地建房条件
(一)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农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房屋申请。
1.无宅基地的,可申请新建房屋;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生子等原因确需分户,且低于现有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申请新建房屋;
3.家庭原住房面积未达到该户人均宅基地标准,或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申请扩建房屋;
4.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改建或异址新建房屋;
5.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避险、移民安置、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搬迁重建的,可申请异址新建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特殊人口可纳入建房农户人口计算范围,但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
(1)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在征地拆迁中未享受房屋安置的已转非家庭常住人员;
(2)现役义务兵和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二)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宅基地建房申请。
1.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3.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其他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建房区域位于下列法律法规禁止建房区域的,不得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区域(自然资源部门核实);
2.易燃或易爆控制区、高压等安全控制区域,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应急、电力、经信、住建、水务等部门核实);
3.水库、堰塘、堤防等用地控制区域,内河、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区域(水务部门核实);
4.饮用水水资源核心保护区、严重污染等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核实);
5.文物古迹区(文广旅部门核实);
6.风景名胜区(林业部门核实);
7.公路用地控制区域及建成或规划的国道20米内、省道15米内、县道10米内、乡道5米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域(交通部门核实);
8.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原宅基地证件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农房设计图;
(五)外地迁入户,需提供原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组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
(六)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需提供新旧户口簿、家庭分户协议和原宅基地证明;
(七)调换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调换协议;
(八)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的,需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
(九)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内容等进行初审,并在本村民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集区域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含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农户申请、公示情况、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交村(或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九条 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乡镇(街道)受理审核
(一)窗口受理。乡镇政府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专设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窗口,按照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及办事指南等要求,初审合格后受理,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备案登记表》(附件3)回执于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乡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二)实地踏勘。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乡镇政府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开展实地踏勘。派驻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和面积标准等,乡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地类等。
(三)内部联审。乡镇政府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地类要求,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审查合格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明确意见。
在乡镇(街道)、村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且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乡镇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涉及应急、公安、交通、住建、文广旅、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电力等行业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明确意见。
乡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请乡镇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审批。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二条 开工申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 实地查验。乡镇政府在收到开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以及村级组织,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到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具体样表由乡镇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建房时限。建房农户自《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载明的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农户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建房巡查。村级组织和村级协管员负责本村建房的日常巡查、上报和协助处理等过程监管工作,督促农户依法依规进行住房建设,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建房竣工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等,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7)。
第十八条 拆旧处置。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农户应当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房屋通过乡镇政府竣工验收后90天内自行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申请办证。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宅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乡镇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确定核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联防巡查机制。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联合防控违法违规建房的主体责任,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村级组织和村级协管员等多方面力量,开展联合巡查、分片巡查、动态巡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而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华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统筹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牵头承担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明确职责分工。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
(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牵头查处跨乡镇区域和市本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含城市开发边界内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配合查处跨乡镇区域和市本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指导乡镇(街道)按要求办理乡村规划许可手续;负责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农房竣工验收。
(四)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市应急、公安、交通、经信、文广旅、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电力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选址及建房指导、监管等相关工作。
(五)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属地主体责任,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畅通机制。
1.负责明确窗口专人受理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申请。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方便村民办事。
2.负责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牵头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住房建设管理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接受市级相关部门工作指导;根据辖区乡镇(街道)人口规模,落实2-3名工作人员。
3.负责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合规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负责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4.负责行使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跨乡镇区域和市本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5.负责建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制度。及时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申请台账》(附件8)上做好登记,有关材料归档留存。每月28日前,将《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9)报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每年应预算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工作运转、配备技术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严格工作考核。市目标绩效惠民中心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八条 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过程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违规行为。
(一)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外,应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级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