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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的通知
日期:2020-10-22 来源: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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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扎实推动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规范和简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发布媒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现就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适用范围及相关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投资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招投标领导同意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经广安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披露信息的;

(二)必须立即实施、否则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的抢险救灾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直接支付劳务报酬的;

(四)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行生产、建设或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追加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否则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产品使用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招标规模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公开招标规模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招标规模的,应当采用“随机法”招标。

三、公开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项目提出。招标人将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招标项目,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

(二)选定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指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比选公告,采用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案按以下程序送市政府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项目业主单位的,报发改部门备案。

1.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

2.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查;

3.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查。

(三)编制招标资料。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认真按照广安市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财政评审后的控制价作为招标控制价,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清单。

(四)招标资料审查。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须装订成册,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以下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含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下同)招标文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

2.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查;

3.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查。

4.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实行联合会审制度,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市公管办、招标人进行联合会审,并形成修改意见,按以上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联合会审意见认为特别重大项目的,需提交招标咨询专家论证后按以上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及上传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招标公告上传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招标文件上传至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告需载明项目的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等。

(六)招标文件质疑。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

(七)招标文件澄清。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开标,监督人员抽取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九)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十)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将依法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署书面合同并上网公示。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和对投标文件上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进行压证,同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编制的合同公告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十二)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三)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发改、财政、审计及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材料。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以及招标人、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代理业务,暗中设置不合理条款,网络发布与备案审查后不一致的招标文件,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出卖或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等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二)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三)加强工作领导。成立招标文书审核专家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参与,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对各单位标书进行审核。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府办函〔2020〕35号同时废止,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方案审查表

    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表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试用)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方案审查表

    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表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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