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十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原则
(一)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部分,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建设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新增工程量不予认可。
(二)以下情况不予变更。
1.工程变更增加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增加。
2.工程变更取消或减少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减少。
3.工程变更材料与设备品种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变更材料与设备在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予变更。
第五条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4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在招投标之前,由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技术性审查,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性审查,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住建部门应督促专家小组认真履职,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勘察、设计标段的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合同章节部分勘察、设计服务费用的拨付比例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并明确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华蓥市境内承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公开。
(二)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严格保存变更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确需变更的事项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协调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
(三)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对突破原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
(四)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涉及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并对项目工程变更部分是否属于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是否具备承包能力,是否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情形进行认定;
(五)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变更控制价、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
(六)审计机关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事项,应立即组织设计、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会商,若确需变更则在2个工作日内将《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上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变更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审确定变更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按相关程序送审。工程变更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后即可实施,同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变更控制价。
第八条 工程增加或减少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工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监理签字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不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或工程变更减少的审批程序。
1.单个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人民币,下同)且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含1%)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项目最多只能审批一次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2.单个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核查派遣单》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等部门和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相关部门现场核查人员负责完成本部门内部审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形成核查报告附《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核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量变更情况及处理建议。
(1)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50—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变更,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3)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变更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4)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以及建设地点、重大内容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抢险等急需处理的不可抗力因素时,报政府分管领导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等部门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并在本单位及项目实施地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变更内容。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的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变更评审资料时,需提供《华蓥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原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变更的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
(二)工程变更预算及相应电子资料;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变更图及相应电子资料;
(四)工程变更新增材料、设备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套用定额或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审批资料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与变更审批控制价之和。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不按程序变更等情形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不按《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核查派遣单》签署意见执行的,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中省投资的项目工程变更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