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3-12-10
  • 发布日期 2023-12-10
  • 文号 广自然资规发〔2023〕7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0 11:05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优化报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

三、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一般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各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控要求,结合项目建设临时用地需求,组织临时用地选址,对涉及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钢筋加工厂,以及材料堆场、弃土(渣)场等临时土地,选址应严格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治措施;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一)土地复垦费。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共同开设临时用地复垦费存储专户,专门用于存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确定的土地复垦费金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并与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使用监管协议,对土地复垦费进行监管。

土地复垦费原则上应按上述方式存储监管,但在确保能够落实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银行保函应明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使用条件、资金划转流程等。担保期限应满足完成土地复垦验收的时间要求,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确定的各项复垦费用总额。同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向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当用地单位不能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银行保函或预存复垦费不能满足复垦需要时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依法承担土地复垦义务。

(二)复垦验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向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被占用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复垦、验收、退还监管台账,在临时用地到期前3个月提醒和告知用地单位组织复垦,对完成复垦通过验收退还的临时用地,予以销号。同时,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复垦验收相关工作制度。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严格用途管制。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向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管。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是临时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审查、审批制度和批后实施监管台账,加强临时用地全流程监管。批前应严格选址和资料审查,将审查报告随同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后每年对本辖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开展不少于2次动态巡查,及时制止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不按批准的用途、面积使用临时用地,以及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要加强临时用地审查审批档案管理,做好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留存的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地复垦费预存凭证(银行保函)、三方监管协议等资料与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主动接受监督。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和按规定纳入年度(日常)变更调查。上传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位置、面积必须与批准的位置、面积一致,若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备案,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各地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要求,根据不同情形做好信息补录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广自然资规函〔2022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安市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2. 广安市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3. **临时用地申请书

    4. **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临时用地的请示

    5. **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临时用地审查情况的报告(参考模板)

    6.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时用地的批复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210  

附件1.广安市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doc.doc

附件2.广安市临时用地审批流程.docx

附件3. **临时用地申请书.docx

附件4.**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临时用地的请示.docx

附件5.*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临时用地审查情况的报告(参考模板).docx

附件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docx.docx

附件7.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时用地的批复.docx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