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的询价邀请函(第二次).docx
询价邀请函
单位(公司):
我单位现对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进行公开询价(第二次),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
询价方式:反馈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报价函(附件),价低者得。
询价截止日期:2024年4月18日17:00。
询价要求:参与者应按照附件文件相关要求准备响应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复印件、承诺函与报价函(加盖鲜章)。
询价材料反馈方式:网上递交,请受邀单位(公司)将以上资料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32000124@qq.com或现场递交至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8办公室。中选结果我们将以邮件的方式告知。
联系人:任林灵 联系电话:17311618811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采购要求
一、 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
(二)为进一步降低登记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抗风险能力,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为不动产登记业务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风险保障,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企业和服务群众。
二、 报价要求
1、本次采购实行固定总价承包的报价方式。
2、固定总价承包报价说明。固定总价承包为一次性包干固定不变价,并计入合同。应答人报价时应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因素及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论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结算时最终报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3、报价货币: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以最低价为准。
三、商务要求
(一) 追溯期:20年。
(二) 项目招标控制价:260,000元,大写:每年贰拾陆万元正。
(三) 付款方式: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发票,采购人收到付款申请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遇节假日顺延)。
(四) 本项目采购有效期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签订即完成投保,达到采购人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后,续签合同。
(五) 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六) 本项目只接受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及以上的保险机构投标。投标人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则该投标人须持有总公司同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文件(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若同时出现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投标,则全部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服务要求
1.登记错误(包括全部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造成的损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除故意造成登记错误赔偿外(保险公司对故意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对象及其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因登记错误致当事人损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全额赔偿。
2.法律费用。保险对象因登记错误而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复议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全额赔偿。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保险对象: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从事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含编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被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授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
2.保险缴费:由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采购并统一支付保险费。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4.保险责任限额:投保后能够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最终以保险合同为准,初步确定为:
保险责任限额 |
说明 |
|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
1000万元/年 |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1000万元。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200万元/次 |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内进行赔偿。 |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
10万元/次 |
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公司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内进行赔偿。 |
(三)理赔情形
1.登记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或者被撤销,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因该错误登记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受损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启动理赔。
2.未经诉讼或复议,受损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造成损失并提出赔偿请求,经登记机构确认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保险公司启动理赔。
3.经赔偿诉讼判决,该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判决的数额在保险限额内启动理赔。
4.前述第1、2种情形,赔偿数额由受损人、登记机构、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启动理赔;若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由保险公司聘请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经评估后再行协商确定;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受损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判决的数额在保险限额内理赔。第3种情形,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判决的数额在保险限额内理赔。
(四)保险理赔程序
1.出险通知
登记机构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电话或保险公司指定的项目服务小组日常联系人的电话进行出险通知。
2.接报案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各项目小组成员均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关于接报案事项约定:1)保险公司仅在登记机构或其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新闻媒体报道等)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登记机构或其他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索赔单证审核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登记机构索赔所需的材料。
关于提交材料,经双方协商可提供:1)办理该笔登记业务时,申请人提交的全套申请资料复印件(电子档案打印件);2)受损人提供的其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明材料;3)办理该登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政策依据;4)其他经协商确认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登记机构以当场、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和资料。保险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赔付
除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属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登记错误产生赔偿外,保险公司应按照理赔情形完成理赔。
(五)支付方式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提出赔偿请求的受损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保险赔偿金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承诺函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人,根据采购公告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公告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公告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公告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响应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单位有( )没有(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
七、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 )没有( )行贿犯罪记录。
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响应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XXX 单位(公司)
关于广安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的报价函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贵单位关于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询价(第二次)的函件已收悉,经研究,我单位(公司)愿以 万元(大写: )参与询价,响应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复印件、承诺函等相关资料详附件。
此函。
附件:
XXX单位(公司)
202X年X月X日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选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降低登记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抗风险能力,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为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风险保障,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企业和服务群众。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见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采购公告。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 本项目服务费用:
本项目合同金额为 元( 元)。
(二) 服务费支付方式:
乙方出具正式保险服务单后,付合同总价的 100 %,即 万元( 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4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2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1、项目采购文件
2、项目响应文件
3、中选通知书
4、其他
甲方: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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