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华蓥市消防救援大队
住所地: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401号
负责人:唐佳
受委托单位: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71号
负责人:李维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华蓥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二)责令改正权
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
按照《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部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件)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由委托单位负责法制审核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警告等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统一缴纳至华蓥市罚没收入专户(建行华蓥市文化路分理处银行,账号:51001747466059123456-0002),由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缴款通知书》。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协调培训人员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华蓥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