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办发〔2019〕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企业用工促进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企业用工促进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型材料等鼓励性生产型企业、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学校(技工院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
第二条建立经开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经开区企业用工政策奖励、补贴的兑现以及用工招募服务的组织保障等。专项资金由可在上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资金和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150万元两部分构成。专项资金由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就业局管理使用。
第三条倡导企业实施人才引进和素质提升工程。企业新引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新引进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享受人才补贴2000元/人·年,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享受人才补贴3000元/人·年,新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文凭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享受人才补贴10000元/人·年,人才补贴享受年限最长均不超过三年。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新取得大专、本科、研究生文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员工素质提升奖励1000元、2000元、4000元。
第四条市内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顶岗实习的学生及毕业生在经开区企业实习或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每满三个月可申请一次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次6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乡镇(街道)、市内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组织输送到经开区的求职者稳定就业一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工作经费,每人核算工作经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鼓励经开区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促进就业,优化薪资待遇稳定就业。当年新吸纳员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企业促进就业奖励,年累积数达到30-49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年累积数达到50-99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00元奖励;年累积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000元奖励。当年企业员工稳岗率(不含当年新吸纳员工,下同)在70%-90%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稳岗奖励3000元,稳岗率在9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稳岗奖励5000元。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较上月增加300元-500元的(不含当年广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基数增加额,下同),在增资之后的稳定期间按5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增资补贴,员工基本工资较上月增加500元以上的,在增资之后的稳定期间按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增资补贴,该项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鼓励经开区企业开展“以工引工”,其员工推荐的求职者稳定就业一个月以上的,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引工”补贴,每位求职者核算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经开区企业有用工需求的,经书面申请获准后可使用具备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的人员(含临时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经开区企业推荐求职者并稳定一段时间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推荐求职者稳定就业一个月及以上的,户籍为华蓥市内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户籍为华蓥市以外的按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推荐同一年度内稳定就业不满六个月离职的求职者,职业介绍补贴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若推荐同一年度内稳定就业超过六个月离职的求职者,职业介绍补贴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九个月。补贴次月申请,按月结算。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经开区企业推荐临时用工,按5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补贴当次用工结束时即行申请,按月结算。
企业用工的特殊时段,市委市政府可另行组织制定特定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第九条夫妻双方在经开区企业同时稳定就业均满一年及以上的家庭,按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其夫妻就业奖励。
第十条户籍为华蓥市以外的企业员工稳定就业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可申报一次探亲路费补贴。户籍为华蓥市外、广安市内的员工补贴100元/人·年,户籍为广安市外、四川省内的员工补贴200元/人·年,户籍为四川省外的员工补贴300元/人·年。
第十一条在经开区范围内企业员工子女有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就学需求的,员工提出申请后由经开区管委会协调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经开区每年开展企业优秀员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才评选活动。凡荣获年度表扬的优秀员工,按2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凡荣获年度表扬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按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凡荣获年度表扬的优秀管理人才,按4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涉及经开区企业或员工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奖励、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项目按照就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优化经开区企业员工定点公交专线,延长运行时间,增加公交站点,保障员工上下班特别是加班时正常出行。
第十五条建立规范、完善、科学的经开区企业用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乡镇(街道)、市内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输送信息数据库和经开区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库,专人负责,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就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