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公开事项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
法定公开事项 | 机构信息 | 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华府办发〔2019〕27号)、三定方案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0826-4821139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行政法规 | ||||||||
领导简介及分工 | 领导姓名、职务、工作履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行政法规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行政法规 | ||||||||
下属机构概况 |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行政法规 | ||||||||
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华府办发〔2019〕27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相关股室 | 0826-4821139 |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在线受理申请表 | 行政法规 |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办事指南相关表格及样表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水政股 | 0826-4821139 | |
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行政处罚
对拦截、抢占水源或者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和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行政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政处罚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预留生态水的取用水户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65日内公开 | 水政股 | 0826-4821139 |
重点领域信息 | “放管服”改革 | 改革动态、“双随机、一公开、“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华府办发〔2019〕27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相关股室 | 0826-4821139 | |
脱贫攻坚 | 水务扶贫和驻村帮扶工作 | 行政法规 | ||||||||
法定公开事项 | 人事管理 | 干部人事任免 | 人事任免公告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0826-4821139 |
资金管理 | 政府预决算 | 年度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华府办发〔2019〕27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部门预算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 财务室、各相关股室 | 0826-4821139 | |
三公经费 | “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
政府采购 | 采购、中标公告、采购合同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
重点设施 | 全市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 行政法规 | ||||||||
其他事项 | 政务公开与互动 | 规划计划 | 全市水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上一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华府办发〔2019〕27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相关股室 | 0826-4821139 |
工作动态 | 水务局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 行政法规 | ||||||||
重要会议 | 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发布内容等 | 行政法规 | ||||||||
建议提案办理 | 有关水务事业、产业发展的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复文 | 行政法规 | ||||||||
意见征集 | 在线调查水务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征集等 | 行政法规 | ||||||||
公示公告 |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应予 公开征求意见、告知的事项 | 行政法规 | ||||||||
其他事项 | 统计数据 | 水务统计工作 | 水利业务相关统计数据及分析解读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华府办发〔2019〕27号) | 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相关股室 | 0826-4821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