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市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发布森林火险橙色或红色预警时,由市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发布封山令,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程序逐级向市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按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或检查哨卡,针对华蓥山及丘陵地区成林山坡,合理增设宣传劝导点,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产权责任单位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及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以下配电线路,市经济信息化局要督促各供电公司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和夏秋高温晴热等重点时段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同时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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