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5〕34号
申请人:潘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复议申请,并于6月16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市监不立告〔2025〕X-X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辖区内华蓥市XX食品厂生产的“XX卤五香豆腐干”配料表不完整(未标注酿造酱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由来。2025年4月8日,我局收到潘XX关于华蓥市XX食品厂生产的“XX豆腐干”配料表未标注酱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举报。2025年4月11日,我局对其投诉决定受理,并将投诉受理决定书以信件的方式邮寄给了潘XX(邮寄单号:XAXX)。2025年4月16日,被投诉人出具了书面说明,明确对潘XX的投诉拒绝调解。2025年4月18日,我局对潘XX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4月18日,我局对潘XX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25年4月23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一并以信件的方式邮寄给了潘XX(邮寄单号:XAXX)。二、复议申请人汪XX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复议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为涉案产品的颜色为深褐色,明显该产品添加了酿造酱油为其上色,配料表未标注酱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涉案产品生产的整个工艺流程中都未添加酱油,涉案产品的颜色为深褐色,是因为在该产品生产工艺中添加了“焦糖色”,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产品的配料表中也标注了“焦糖色”,没有发现有举报所述的产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购买的被投诉人华蓥市XX食品厂生产的“XX卤五香豆腐干”颜色呈深褐色,明显添加了酿造酱油上色,但在配料表中未标注酿造酱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请求确认是否违法,并进行调解。
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称豆腐干,发现有“XX豆腐干”,该产品标明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产品中添加酱油,被举报人称添加了焦糖色为产品上色。
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以“案涉食品配料表标注有焦糖色,是通过焦糖色进行上色,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立案,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华市监不立告〔2025〕第X-X号),并于2025年4月2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有《投诉举报书》及邮寄凭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不立告〔2025〕第X-X号)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其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5年4月16日进行核查,于4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2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