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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议〔202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日期:2025-12-25 17:02 来源:华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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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5〕56号

申请人:杜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收悉,于10月10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双)行终止决字[2025]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的报警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在自己居住的华蓥市XX号、XX号、XX号、XX号门市的位置附近安装了摄像头,照到门市及住房的前面和后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处理。然而到现在为止,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职,申请人的权利遭到持续侵犯。针对被申请人的不履职行为,申请人向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华蓥市人民政府作出华府复决〔202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报警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华公(双)行终止决字[2025]XX号〕,告知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另2025年9月9日,案涉摄像头已被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安装摄像头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申请人杜XX门市及住房后面的摄像头,系XX小区物业公司出于小区公共安全考虑,在小区顾X栋楼下墙体上安装的一个可以旋转的摄像头;申请人杜XX门市及住房前面的摄像头系因社区居民反映公共路况复杂,容易出现安全事故,且有人乱扔垃圾环境脏乱差,社区出于安全、管理需要安装的摄像头。目前,XX小区物业公司已自行整改,社区已拆除摄像头。被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杜XX反映的两处摄像头,系XX小区物业公司和XX社区出于公共公全考虑而安装,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杜XX隐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有针对杜XX实施偷拍行为。以上事实有杜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按照华府复决〔202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报警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案件办理的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侵犯隐私,是指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杜XX报警称被侵犯隐私后调查发现,无侵犯隐私的违法事实发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杜XX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询问了申请人,收集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周边进行了拍照。被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有侵犯申请人隐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故,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在其居住的华蓥市XX号、XX号、XX号、XX号门市的位置附近安装了摄像头,照到门市及住房的前面和后面,侵犯了其隐私,要求被申请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表示其所称摄像头共有2个,一个对着其家前面,安装在马路对面房屋墙上,距其家不到15米;一个对着其家后面,安装在XX小区墙上,距其家大概10米远,申请人表示不清楚是谁安装的摄像头,也未向社区或街道反映过该情况。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四川XX有限公司员工柏XX进行询问,柏XX称杜XX家后面的摄像头是XX小区之前的物业安装在X栋楼下的,目的是因为旁边的坎落差太高,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安装一个摄像头对大家有保障。这个摄像头是很多年前安装的,是可以旋转的,既然杜XX反映这个摄像头拍摄到她家,那他们立即整改,让摄像头只拍摄其小区这边。

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对顾X进行询问,顾X称其家门口的监控是2023年9月时,XX社区的李队长经其同意安装的,李队长告诉其是为了路口安全,也没有人找其说监控安装有问题。

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对XX社区居民小组长李XX进行询问,李XX称2023年9月,因社区居民向其反应XX农家小院外面路况复杂,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其便向XX社区居委会报告安装摄像头,征得顾X同意后在他家安装了一个监控对着马路口拍摄,距离杜XX家至少十几米,因之前双河派出所民警说杜XX报警称这个摄像头侵犯了她家隐私,现在已经将该摄像头拆除了。

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调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华公(双)行终止决字[2025]XX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屋前、屋后摄像头均已拆除。

另查明,2025年7月顾X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2025年6月25日的报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华府复决〔2025〕XX号),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未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未作出书面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报警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接(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决定》(华府复决〔2025〕XX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其对申请人的报警,具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经调查,未发现有侵犯申请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对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案回执的问题,本机关已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2025〕XX号)中予以确认违法,本案中不再评价。对于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报警作出处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2025〕XX号),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华公(双)行终止决字[2025]XX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华公(双)行终止决字[2025]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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