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tem.name }}
(华府复议〔2025〕5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5-12-25 17:02 来源:华蓥市司法局
【字体:  中  小 分享:

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华府复不〔2025〕50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退休职工待遇核定,于2025年9月3日向四川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作出的《退休职工待遇审批表》;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方案>事实细则》(煤劳险〔1995〕3号)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重新核定申请人1993年1月至2020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补正1993—1995年漏计缴费年限、适用井下职工特殊待遇标准);3.责令被申请人补发自2020年9月至重新核定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的规定,省人社厅于2025年9月15日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给本机关,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据调查,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职工待遇审批表》,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故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其知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1年,即其应于2021年1月6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9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另,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对其退休待遇核算的行为,已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判决。因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且人民法院已受理过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对其复议申请应当按照该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我要纠错】
相关文件: {{ item.tit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