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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议〔2025〕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日期:2025-12-25 16:04 来源:华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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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5〕26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确认其医保退休待遇,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复议申请并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申请人就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向省司法厅申请备案审查并向本机关申请复议中止,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中止审理,2025年9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广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审查结果的答复意见书》并于当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华蓥市医保局关于不予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限制异地转入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1983至2002年在国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3.确认申请人已经满足四川省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累计缴费年限在2035年逐渐过渡到30年的全省统一标准,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2.对《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十二条中最低缴费年限:广安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20年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申请人1983年至2002年在国企工作期间,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档案完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三条,职工医疗保险接续年限应累计计算,且未排除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视同认定。同时,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此外,劳动社会保障部〔1999〕10号文件明确规定“下岗工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加之《社会保险法》的权利连续性原则,为各地地方政策制定医疗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执行中,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由地方文件规定,通常与养老保险挂钩,时间点与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为终点。被申请人以现行政策无规定为由拒绝认定,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权利连续性”原则,不仅如此,更直接违反国家部委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缴费年限“应认尽认”的指导原则,属于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违法行为。二、关于异地转入缴费年限的累计限制。申请人2005年至2017年在广东XX市实际参保107个月,已全额缴费,并依法转移至广安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另据医保办发〔2021〕43号文件第三条,跨省缴费年限应无条件累计计算,这里的累计计算从国家层面讲,应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依广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二条,将最低缴费年限限定为广安市实际缴费年限,增设了本地实际缴费20年的条件,与国家层面上的累计计算直接冲突。广安市增设限制条件后,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立法法》。最后,广府办发〔2021〕32号文件增设限制性条款,本市实际缴费累计20年,不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带有浓重地方医保资金可持续性的保护色彩,对下岗人员、异地就业人员极为不利,有损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广府办发〔2021〕32号文件第十二条,有违上位法,直接违反国家部委的强制性条款,以及《社会保险法》和“权利连续原则”,不能作为申请人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唯一条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经核实,李XX2005年10至2017年9在广东省XX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计缴纳107个且已转入广安市;自2017年10开始在我市参加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共计缴纳99个。2025年4,被答复人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到答复人处咨询办理退休后职工医保事宜,当时其累计购买城镇职工医保206,其中在我市共计购买99。根据广安市现行职工医保政策,申请人需在我市实际购买240职工医保,方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被答复人认为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488,应该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直接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并于2025年58日向答复人提交了《职工医保退休申请书》,答复人于523日依政策予以回复,不予确认其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准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同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十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目前,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当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被答复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我市规定缴费年限,需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享受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复人2025年58日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申请书》,于523日作出《关于李XX申请书的回复》,同日将该回复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送达被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称:申请人从1983年国企参加工作至2002年下岗,后2017年10月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并于2025年3月申请退休。经核算,累计养老保险缴费40.8年(其中视同缴费12年,异地就业转入9年,本地实际缴费19.8年),申请将在国企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同时与异地转入的医保年限和在广安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XX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1.不予认定其1983-2002年在国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为我市医保缴费年限;2.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规定,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申请人在广安市实际缴费年限为99个月,故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在广东省XX市缴纳医疗保险107个月,具体为:2005年10月—2006年2月(5个月);2008年3月—2009年10月(20个月);2010年1月—2011年8月(20个月);2012年3月—2013年6月(16个月);2013年12月—2017年9月(46个月),保险类型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10月开始在广安市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至2025年12月,参保单位为华蓥市个体参保人员,累计缴费99个月。

广安市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审查结果的答复意见书》载明“经审查,我市现行执行的”《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关于李XX申请书的回复》及送达回证、《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等证据证明。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情况:在华府复议〔2024〕XX号案件中,申请人曾对《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申请附带审查,经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办法制定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制定程序合法,仍然有效适用。故,本案中申请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无需再转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医疗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医疗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1.关于是否应当认定申请人1983-2002年在国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为我市医保缴费年限的问题。目前,并无将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纳年限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称《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是针对养老保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其1983-2002年在国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为我市医保缴费年限并无不当。2.关于医疗保险异地转入是否应累计计算时间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十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不间断缴费至退休年龄;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当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异地转入医保可以累计计算,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需按照广安本地规定执行,即需在广安市实际缴费达到男满20年、女满15年,申请人在广安市实际医保缴费累计未达到20年,被申请人根据规定不予确认申请人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前述规定的“60日”,是指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本案中,对于案涉事项的履职期限没有相关规定,应当适用60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关于李XX申请书的回复》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XX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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