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5〕21号
申请人:向X。
委托代理人:郭X。
被申请人:华蓥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高)强戒决字〔2025〕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高)强戒决字〔2025〕X号)]
申请人称:一、事实认定错误。1.该决定书载明2004年6月22日申请人因吸毒并贩卖毒品被华蓥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三个月后,于2005年3月21日判刑2年6个月,系申请人因吸毒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行为。2.该决定书没有载明申请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间,查获后经过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检测,结果显示尿检呈阴性,发检呈阳性,足以证明申请人系数月前有吸毒行为。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2024年12月的某一天在内蒙工地上吸食过一次冰毒,后回到华蓥从未再吸食过,故才有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尿检为阴性,发检阳性的检测结果,该检测结果也证明申请人在近6个月内有吸食过冰毒,是申请人第二次因吸毒被查的行为。以上事实证明申请人仅有2次吸毒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存在适用错误,根据相关法规,申请人属第二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行为,应予以行政拘留7-12天的处罚,并进行社区戒毒。申请人第二次吸食冰毒,非海洛因,违法情节轻微,符合社区戒毒的条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2月的一天下午,申请人向X在内蒙古XX镇一工地货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对向X进行现场吸毒(毛发)检测,向X的检测结果为“冰毒”呈阳性。同时查明,申请人向X于2004年6月22日因吸毒被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X的陈述和申辩、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毛发采集笔录、2004年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工作中发现并立案开展调查,依法传唤并询问申请人,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吸毒现场检测,收集了申请人的吸毒前科记录等证据。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行政强制措施事前告知程序,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进行了签字、捺印确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作出后,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告知了权利救济途径,同时也向申请人家属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送达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申请人向X曾于2004年6月22日因吸毒被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2025年3月6日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及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
四、申请人向X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向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罚,经查申请人有吸毒、贩毒违法犯罪前科,结合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过罚相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次吸毒行为的认定都无异议,申请人认为2次吸毒行为应进行社区戒毒系其认知错误,被申请人根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在华蓥市XXX对吸毒前科人员进行排查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代其近期吸食过毒品,被申请人予以立案,作出《传唤证》[华公(高)行传字〔2025〕XXX号]传唤其进一步调查,并通知其家属,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延长传唤时限。
2025年3月6日10时申请人到案,被申请人于14时55分对申请人进行毛发检测,经检测,结果为冰毒栏阳性。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吸毒成瘾认定书》[华公(高)毒瘾认字〔2025〕第XXX号],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025年3月6日11时44分至13时8分和16时17分至16时29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询问,申请人承认其2024年底在内蒙古XXX工地一货车上吸食过冰毒,并承认其因吸毒于2004年被强制戒毒3个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两年半刑罚,申请人同时表示对吸毒现场检测结果无异议。
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向华蓥市人民法院调取与申请人吸毒一案相关刑事判决书,华蓥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将《刑事判决书》〔(2005)华蓥刑初字第X号〕和《刑事裁定书》〔(2005)广法刑终字第XX号〕提供给被申请人,判决载明申请人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申请人同时查明申请人2004年6月22日被强制戒毒3个月。
2025年3月6日17时54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高)行罚决字〔2025〕XXX号],并于当日18时7分送达申请人,于18时通知申请人家属。
2025年3月20日16时27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高)强戒决字〔2025〕X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5年3月21日至2027年3月20日)。次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亲属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被送至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上述事实有《传唤证》[华公(高)行传字〔2025〕XXX号]、询问笔录、、毛发采集笔录和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华公(高)毒瘾认字〔2025〕第XXX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禁毒)强戒决字[2004]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高)强戒决字〔2025〕X号)]及送达回证、执行回执等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经强制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毛发样本检查发现结果呈阳性后,依法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在法定办案期限内,被申请人传唤并询问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样本检测等调查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以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将拟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及其家属和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之规定,告知、决定、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高)强戒决字〔2025〕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