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5〕11号
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蓥市财政局。
第三人:四川省华蓥XXX学校。
第三人: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3月6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25年4月1日作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第三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财采决〔2025〕X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查“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的投诉事项,并依法作出终止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的建议。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未正确适用法律。1.“触控一体机”不属于强制采购品目清单。《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未将“触控一体机”或“智慧黑板”列为强制采购品目。被申请人错误援引该文件第五条“鼓励采购人提出绿色采购要求”的条款,将“鼓励性规定”扩大解释为“强制采购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部件节能不等于整机节能。采购文件以“智慧黑板”包含“液晶显示器”部件(需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为由,认定整机符合强制节能要求。然而,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要求显示器测试时“不应连接任何外部设备”,而“智慧黑板”整机包含OPS电脑、触摸屏等高能耗部件,其整体能效未通过认证。被申请人未审查整机能效标准,仅依据部件标准认定合规,属事实认定错误。3.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采购文件将“智慧黑板”纳入强制采购范围,导致供应商因无法提供整机节能证书被排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关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停止评标”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予纠正,损害了采购公平性。
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全面审查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多项证据(如其他地区同类项目未将“智慧黑板”纳入强制采购的案例)未被采纳。被申请人仅依据采购人单方陈述作出决定,未履行全面调查义务,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财政部门应依法调取证据”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行政复议案件客观情况。成都XXX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华蓥XXX学校和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5年1月27日就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采购项目编号:NXXXX)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采购品日名称为“触控一体机”的产品“智慧黑板”纳入强制采购,有歧义,存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十一条应子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之规定。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该项目6家供应商提交相应文件,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5年1月21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分公司。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关于认定事实错误,未正确适用法律。1.申请人在投诉时称采购文件将采购品日名称为“触控一体机”的产品“智慧黑板”纳入强制采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申请人认为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之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该规定是要求采购人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禁止性条款,而申请人并没有证明违反了哪部法规那条的规定,也没有证明采购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相反,采购人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条“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的规定,采购人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通过采购符合绿色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政府不仅能够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还能引导市场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实行绿色采购,符合上述第五条的规定。全世界都在为节能减排努力,如欧盟的《绿色公共采购指南》、美国的《联邦绿色采购计划》等,采购人行为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鼓励。因此,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编制未违反相关规定,就不存在歧义、缺陷,也就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十一条应子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申请人未明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条的鼓励性意义所在,该文件规定纳入强制采购范围的必须强制采购,未纳入的鼓励绿色采购。采购人将未纳入的实行强制采购,属于高靠,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规正确。关于部分节能不等于整机节能。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申请人投诉时仅描述采购标的“智慧黑板”不能节能,没有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本项目采购的“智慧黑板”,作为教育领域的创新设备,主要具备通过液晶显示屏书写和展示功能,支持多媒体格式的影音播放,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符合节能产品类别的特征。本项目响应供应商至少五家供应商提供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见附件),事实证明,采购人实行绿色采购是得当的。关于采购文件重置重大缺陷。3.本项目响应供应商至少五家供应商提供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见附件)。事实证明,采购人实行绿色采购是得当的。申请人引用法条错误,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因此,采购文件不存在缺陷。也就不存在停止评审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关于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全面审查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被采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财政部门应依法调取证据”的规定,就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不知道申请人是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被申请人依法审查申请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其他地区同类项目未将“智慧黑板”纳入强制采购的案例)未被纳入,其他地区没有纳入,本项目就不可以纳入,申请人如此推论显然违背常理,纳入不纳入是看有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另其他地区类似项目停止评审,被申请人仔细审查证据,依据专业知识判断评审委员会的做法是错误的,系评审委员未全面了解政策规定。申请人在本次申请提交“某县财政局处理决定”的证据,某县财政局意见是: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未对纳入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范围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该通知的问题清单源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显然其决定适用规定不当。被申请人不敢苟同其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条、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四条、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投诉,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得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四川省华蓥XXX学校、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将采购品目名称为“触控一体机”的产品“智慧黑板”纳入强制采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华财采答2025〔X〕号),要求四川省华蓥XXX学校、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相关证据依据。2月11日,被申请人将该通知书送达四川省华蓥XXX学校、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2月11日,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投诉答复的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2月15日,四川省华蓥XXX学校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投诉答复的说明》。
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财采决〔2025〕X号),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月24日将该决定送达申请人,于2月25日送达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月26日送达四川省华蓥XXX学校。
另查明,2025年1月22日,申请人向四川省华蓥XXX学校就案涉采购项目提出质疑,1月27日,四川省华蓥XXX学校作出《关于华蓥XXX建设项目质疑答复》,认为其质疑事项不成立。
以上有《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华财采答2025〔X〕号)及送达回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财采决〔2025〕X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投诉答复的说明》等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财政部门,具有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职责,其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1.关于申请人所称第三人将采购品目名称为“触控一体机”的产品“智慧黑板”纳入强制采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规定“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该规定是要求对属于品类清单范围的产品必须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未要求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产品不能实施强制采购;同时,根据该通知第五项“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的规定,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实行绿色采购,符合该通知的要求,该采购文件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关于申请人称“部件节能不等于整机节能”的问题。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的是‘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且有部分供应商提供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申请人投诉时仅描述采购标的“智慧黑板”不能节能,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华财采答2025〔X〕号)并于2025年2月11日送达四川省华蓥XXX学校、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5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投诉答复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四川省华蓥XXX学校于2025年2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华蓥XXX建设项目(X次)投诉答复的说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财采决〔2025〕X号),并于2月24日将该决定送达申请人,于2月25日送达华蓥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月26日送达四川省华蓥XXX学校。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财采决〔2025〕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