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5〕9号
申请人:蓝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月24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举报。3.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相应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挂号信形式(XAXXX)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材料,于1月22日被被申请人签收,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卖假酒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并未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接受调查,也未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举报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全面收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所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全面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的由来。2025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蓝XX的投诉举报,举报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负责人王X在朋友圈销售假酒。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货架上发现鹿茸血酒(配制酒)3瓶【酒精度:48%vol,净含量:100ml,配料表:白酒(高粱、水)、鹿茸血(生态散养梅花鹿),生产许可证号:SCXX,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588-2011,委托商: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售价为88元/瓶】、鹿鞭酒(配制酒)3瓶【酒精度:48%vol,净含量:100ml,配料表:白酒(高粱、水)梅花鹿鞭,生产许可证号:SCXX,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588-2011,委托商: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售价为98元/瓶】、XX梅花鹿茸片2罐【散装称重,内含小个独立包装,鹿茸片和包装共计3489克,售价为50元/克】。在货架上还发现XXX®小礼盒1盒【内含鹿茸血酒(配制酒)1瓶,2个独立小包装XX梅花鹿茸片,售价为298元/盒】、XXX®大礼盒【内含鹿鞭酒(配制酒)1瓶和鹿茸血酒(配制酒)1瓶,2个独立小包装XX梅花鹿茸片,售价为358元/盒】。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其营业资质复印件、上家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复印件、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的农产品授权书复印件、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鹿茸血酒(配制酒)和鹿鞭酒(配制酒)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受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酒制品的出库单复印件以及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收据复印件。
经核实,蓝XX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为两种礼盒,礼盒内含有鹿茸血酒(配制酒)、鹿鞭酒(配制酒)和XX梅花鹿茸片,蓝XX投诉举报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负责人王X在朋友圈宣传的酒制品符合GB/T27588-2011《露酒》(动物类—蒸馏酒为基酒)标准要求,我局未发现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酒的违法行为;同时,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拒接调解说明书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蓝XX此次的投诉举报,2025年2月7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终止调解。二、复议申请人蓝XX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核查,蓝XX投诉举报的产品为礼盒装,小礼盒内含鹿茸血酒(配制酒)1瓶和2个独立小包装XX梅花鹿茸片,大礼盒内含鹿鞭酒(配制酒)1瓶、鹿茸血酒(配制酒)1瓶和2个独立小包装XX梅花鹿茸片,以上鹿茸血酒(配制酒)、鹿鞭酒(配制酒)和XX梅花鹿茸片也可分开单独销售。鹿茸血酒(配制酒)和鹿鞭酒(配制酒)为广安市XX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有生产资质的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鹿茸血酒(配制酒)和鹿鞭酒(配制酒)的检验报告证明其符合GB/T27588-2011《露酒》(动物类—蒸馏酒为基酒)标准要求;XX梅花鹿茸片为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未发现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酒的情形。据此,我局未发现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在朋友圈销售假酒的情况,蓝XX也未购买投诉举报的产品,未构成损失,被投诉举报方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拒绝调解,对申请复议人蓝XX的投诉举报,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相关文书及时送达告知了蓝XX。
综上所述,我局做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复议人蓝XX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举报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在朋友圈销售假酒。
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广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货架上发现鹿茸血酒(配制酒)3瓶【酒精度:48%vol,净含量:100ml,配料表:白酒(高粱、水)、鹿茸血(生态散养梅花鹿),生产许可证号:SCXX,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588-2011,委托商: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售价为88元/瓶】、鹿鞭酒(配制酒)3瓶【酒精度:48%vol,净含量:100ml,配料表:白酒(高粱、水)梅花鹿鞭,生产许可证号:SCXX,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588-2011,委托商: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售价为98元/瓶】、XX梅花鹿茸片2罐【散装称重,内含小个独立包装,鹿茸片和包装共计3489克,售价为50元/克】。在货架上还发现XXX®小礼盒1盒【内含鹿茸血酒(配制酒)1瓶,2个独立小包装XX梅花鹿茸片,售价为298元/盒】、XXX®大礼盒【内含鹿鞭酒(配制酒)1瓶和鹿茸血酒(配制酒)1瓶,2个独立小包装XX梅花鹿茸片,售价为358元/盒】。被投诉举报人同时提供了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农产品销售授权委托书、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四川XX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鹿鞭酒和鹿茸血酒的检验报告等。
2025年2月7日,被申请人做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华市监不立告〔2025〕第X-X号)并于2月10日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合同》《农产品销售授权书》《检验报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的鹿茸血酒和鹿鞭酒为瓶装酒,有检验报告证明其符合GB/T27588-2011《露酒》(动物类—蒸馏酒为基酒)标准要求,被举报人同时提供了与广安市X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农产品销售授权书、出库单、进货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故,被举报人并不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2025年2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2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