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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议〔202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日期:2025-12-25 14:49 来源:华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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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5〕7号


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单(编号XXX)中的基本养老金计发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纠正为其补发因计算方法不当而少发的养老金;2.对此次事件中的责任进行追责。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社保局有义务准确核算并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然申请人的养老金结算结果告知单上月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明显错误,导致其养老金计算结果偏低。

被申请人称:我局在2024年11月28日受理赵XX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后,按照我省现行企业养老退休待遇核定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及相关文件)于2024年12月23日为其核定了基本养老金,经复核其养老金计算无误,无因计算方法不当而少发养老金的情况。结合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养老退休待遇核定业务的普遍情况,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缴费年限”取值都是精确到年,因此计算赵XX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缴费年限”取值为22年。由于赵XX的缴费指数合计为17.864(缴费工资指数的相关参数见该人员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XXX),所以17.864÷22=0.812,0.812为该人员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无误。

经审理查明:申请的缴费年限为:1996—2010年每年缴纳12个月;2018年缴纳4个月;2019—2023年每年缴纳12个月;2024年缴纳11个月。

申请人退休时间应为2024年11月,退休时申请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255个月,累计缴纳社保255个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67226.99元(含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按照《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计发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8321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6756.65元)÷2×累计缴费年限(255/12)×1%=160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67226.99÷个人账户计发月数139=483.65元〕,合计2085.65元,计发依据正确,计算金额无误。关于申请人所称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上述文件,在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本人缴费年限是指实际参保缴费年限,而申请人的缴费信息显示其实际缴费年限为22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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