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4〕30号
申请人:漆XX。
被申请人:华蓥市阳和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请求补足退耕还林款的申请进行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书》,物流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18日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已经超过了法定答复期限。
被申请人称:我镇接到此复议申请后高度重视,迅速指派分管林业领导和退耕还林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此事。经核实,申请书已由阳和镇林业员在规定时间内答复。2024年4月17日,我镇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立即安排分管林业领导和退耕还林相关工作人员,对我镇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及补助资金拨付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查阅,要求镇林业员与华蓥市林业局联系,咨询林地确权有关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答复。镇林业员已于2024年4月下旬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答复。现我单位就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提交的申请事项“阳和镇人民政府发放2003年退耕还林款公示面积XX亩,2005年退耕还林款公示面积XX亩,林权证记载2003年退耕还林面积XX亩,2000年退耕还林面积XX亩,请求按照《林权证》记载的退耕还林面积为申请人补足应得的退耕还林款”情况答复如下:一、阳和镇XX村2023、2025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经与华蓥市林业局核实,2003年、2005年度在XX村实施退耕还林工程XX亩(其中2003年XX亩、2005年XX亩)。该面积为项目实际验收合格面积,并通过了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核查,确定为补助发放面积。各退耕农户补助面积由村组以1981年包产到户面积为基础进行划分到一家一户,历年来,一直沿用此面积作为退耕还林补贴发放依据。二、退耕还林初始登记及颁证情况。经与华蓥市林业局核实,2014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林地“四权同确”工作,明确由华蓥市林业局负责林地确权工作。华蓥市林业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重庆曦紫林业有限公司为确权技术单位负责全市林地确权工作,并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了《华蓥市林地确权登记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单位于2015年开始启动林地确权工作。经技术单位核实上报,广安市林业局、华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阳和镇XX村X组(现XX村X组)颁证面积XX亩。经走访当年参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老同志和林权证办证工作人员,林权证上的面积为当时三方技术公司现场依据林地现状勾图形成的面积,包含实际退耕还林面积和因废弃房屋、堡坎等非耕地形成的林地面积,与2003年、2005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面积相比较大,为秉承让利于民原则,将实际勾画面积全部划到农户或村组。目前,前一轮2003年度、2005年度退耕还林补贴发放依据仍为2003年度、2005年度实际退耕还林面积,而非2015-2019年度林权证登记面积,且2003年度、2005年度退耕还林补助均已通过“现金发放”和“一卡通”平台申报打卡直发到退耕农户,其中现金发放补助面积及金额均由退耕农户签字(或加盖私章)确认无误后发放。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林权证》记载的退耕还林面积为申请人补足应得的退耕还林款。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申请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经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明。
本机关认为:《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华蓥市纪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华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华财社〔2019〕359号)文件明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纳入华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管理,同时明确乡镇的工作任务为“1.收集初审和修正补贴对象申报资料、基础信息,录入资金发放计划。确保补贴对象和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按照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在乡镇办公场所、村级办公场所对补贴项目、人员明细、发放时间进行公示公开(村级需公开明细,乡镇公开分村的汇总数)。”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发放退耕还林款的相关职责,对于申请人申请补足退耕还林款的请求,应当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处理了该申请事项并作出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因申请人就相同事项同时向被申请人和华蓥市林业局提出申请,故被申请人应当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