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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议〔2024〕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日期:2024-12-23 来源:华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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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202443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82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违法2.责令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XX零食XX店存在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于2024720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经查询该挂号信已2024722日被签收,后查看短信时发现被申请人发过来的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明确要求依法组织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申请人并未同意调解,调解程序还未开始,被申请人就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的由来。我局收到XX(以下简称被答复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挂号信,该信内容为:被答复人2024719日花2.95XX零食(华蓥XX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购买XX坚果。违法添XXXX,中国没XXXX种子,没有进口XXXX,详细证明见附件。现投诉举报涉案产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该电话(投诉举报书载明电话159XXXX)乃老人机,屏幕已破碎,接通电话经常自动挂断,所以尽量书面回复。本投诉举报的诉求:依法组织调解、查处,奖励。二、复议答复人关于此次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置情况。我局2024722日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后,2024723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处理,经现场核查被举报XX零食(华蓥XX店)营业执照实际店名为华蓥XXXX店,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在售涉案食品,食品包装背面的配料表中均标注XX,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检验报告等资料2024731日,我局工作人员受理上述投诉举报后通过手机短信向被答复人告知受理情况,被答复人回复不要给我发骚扰短信,走程序按投诉举报书的电话来,拉黑。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被投诉举报人,开展调解工作,因被投诉举报人2024731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中已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024816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向被答复人告知终止调解决定及理由。因此,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合法合规,程序合法。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上XX坚果配料表中未添加被答复人投诉举报XXXX,且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提供了进货查验相关证据材料,故我局认定被答复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02486日,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202489日,通过手机彩信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华市监不立告2024X号)发送给被答复人,被答复人未回复。被答复人在收到我局告知的终止调解决定及理由后,在明知终止调解理由的情况下,仍我还未同意调解,程序都未开始,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都给我做出来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盲目认为我局程序违法行为,有明显滥用行政复议权力、浪费司法资源之嫌。我局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合法合规,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7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XX零食(华蓥XX店)进行投诉举报,称2024719日花2.95元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XX坚果违法添XXXX,中国没XXXX种子,没有进口XXXX,该产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组织调解、查处,奖励202472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

202473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同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481日,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X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不同意与申请人调解。

2024816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载明的电话号159XXXX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短信截图、《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第十六条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本案中,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其根据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并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决定终止调解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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