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4〕56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花费44.6元在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牌冰糖麻饼葱香味360克、椒盐味360克、原味360克各一盒和同品牌开州冰薄冰糖味400克1盒。后发现该品牌产品包含脱氢乙酸钠和其他相关食品添加剂。另外,根据底部看,麻饼面上无黑芝麻,但配料表中的黑芝麻却排在白芝麻前,根据相关规定黑芝麻的添加量应比白芝麻多。2024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XX有限公司,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受理,2024年10月8日反馈“执法人员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相关文书执法人员已发给投诉人”。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来电(电话号码:173XXXX)称生产厂家表示:1.黑芝麻在麻饼内;2.黑芝麻与白芝麻各投料4千克,各种配料总投料为231千克,黑白芝麻不超过总量的2%,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按递减顺序排序。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内容,并前往超市再次购买了相关产品,当场掰开后发现:1.麻饼内确实含黑芝麻,但黑芝麻明显少于白芝麻;2.粗略估算和百度查询相关资料,白芝麻添加量明显是超过总量的2%。于是向被申请人举报XX公司,希望被申请人能将相关产品全部送检,并愿垫付相关费用。同时,附上了“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等作为初步证据。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本案争议商品的问题在于黑白芝麻含量及排序,同时结合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数值进行验证,需要由专业的检验机构检测。且本人也在举报内容中明确了愿垫付相关费用,但被申请人未按规定送检。申请人附上了投诉时提交的证据,依据后掰开展开麻饼和掰开麻饼后芝麻的照片等证据,以及“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作为初步证据。该文件载明了由被申请人查处的“华蓥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罚没金额13486元,处罚决定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华市监罚【2023】XX号”。经申请人选取椒盐味360克麻饼,对麻饼面上的白芝麻,一粒一粒数,确认每一张麻饼单面含白芝麻数超400(平均428)粒。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颗粒比争议麻饼所用较小的白芝麻,400粒白芝麻称重约1.27克,该款麻饼一盒共八张,据此推算一盒净含量为360克的麻饼,白芝麻含量约10.16克,占比约2.82%,超2%的比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的规定,应按递减顺序排列,且黑芝麻应多于白芝麻。XX公司涉嫌虚假标注配料表信息。在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XX公司是否有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却被告知申请人反映的黑白芝麻含量及排序问题,不涉及营养成分表,拒绝回答。上述答复明显是对食品配料与营养成分表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XX公司是否作虚假陈述甚至提交了虚假的生产投料记录材料,可以通过对配料表中的成分及含量进行检测,结合营养成分表数值进行验证。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因业务不精,导致工作失职,并未对营养成分表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的由来。2024年9月19日,我局收到王XX的投诉,称其购买的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冰糖麻饼产品,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明明标明了含有“黑芝麻、白芝麻”且黑芝麻排在白芝麻前,但实际却未发现黑芝麻,该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投诉的违法行为,同时,XX有限公司出具了《拒绝调解说明书》,明确表示拒绝与投诉人调解。2024年9月2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我局执法人员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拍照以彩信消息的形式发给了王XX。2024年9月21日,我局再次收到王XX就XX有限公司涉嫌上述相同的违法行为再次举报。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仍然没有发现举报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对举报人王XX的举报线索,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予立案告知书拍照以彩信消息的形式发给了王XX。二、复议申请人王XX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9月21日、2024年9月25日对XX有限公司开展了两次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生产的XXX®冰糖麻饼(原味)、XXX®冰糖麻饼(葱香味)、XXX®冰糖麻饼(椒盐味)的成品及投料配方数据。根据该公司现场提供的上述三种冰糖麻饼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以及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投料车间现场配方投料数据检查显示,该公司投料配方显示冰糖麻饼(原味)每次投料总量为231.3千克,其中黑芝麻投料4千克,白芝麻投料4千克;冰糖麻饼(葱香味)每次投料总量为217.98千克,其中黑芝麻投料4千克,白芝麻投料4千克;冰糖麻饼(椒盐味)每次投料总量为233.4千克,其中黑芝麻投料4千克,白芝麻投料4千克。经计算,黑白芝麻投料的比例未超过上述三种冰糖麻饼投料总量的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依规不需要按添加量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排序。据此,我局认为XX有限公司不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申请复议人王XX根据自身个例和猜测认为该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我局不予立案,并告知给了申请复议人王XX。综上所述,我局做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冰糖麻饼产品,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明明标明了含有“黑芝麻、白芝麻”且黑芝麻排在白芝麻前,但实际却未发现黑芝麻,后发现麻饼内确实含黑芝麻,但黑芝麻明显少于白芝麻,请求查处。
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XXX®冰糖麻饼(葱香味),冰糖麻饼(原味)和冰糖麻饼(椒盐味)是合作方定做的,已售完。被举报人同时提供了被举报三种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以未发现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华市监〔2024〕第XX号)并通过手机彩信将该告知书发送给申请人,同时于2024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冰糖麻饼产品,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明明标明了含有“黑芝麻、白芝麻”且黑芝麻排在白芝麻前,但实际却未发现黑芝麻,后发现麻饼内确实含黑芝麻,但黑芝麻明显少于白芝麻,请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了被举报人生产的XXX®冰糖麻饼(葱香味)和(椒盐味),并检查和复印了被投诉举报的3种产品的配方数据。
以上有全国12315平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操作信息、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配方数据、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核查,被举报三种产品中黑白芝麻投料的比例为其投料总量的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不需要按添加量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排序,故,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9月21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于2024年9月25日进行现场检查,于同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