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4〕28号
申请人:罗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6月1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但至今未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答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由来。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罗X的投诉举报信,反映罗X于2024年6月6日在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花费9元购买一盒“XX”,该食品的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保质期120天,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罗X认为被投诉举报单位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向我局投诉举报,请求从重处罚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二、复议申请人罗X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网页中2022年11月10日执法稽查局回复基层执法人员的留言内容第六项“六、关于购买‘过期食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过期食品’的投诉,应当按照举报的程序处理即可”的指导意见,2024年6月17日,本局对复议申请人罗X购买过期食品的投诉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可以不告知投诉受理,对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了案源登记。2024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经营的“XX”进行检查,调取了“XX”的购进票据、入库台账,现场未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年7月16日,罗X到我局提交了投诉举报信的视频证据等资料,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罗X投诉举报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经初步核查,被举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23日,本局对被举报单位立案调查,2024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立案告知书以彩信的形式告知了罗X。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对XX公司XX分公司进行投诉举报,称:申请人2024年6月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一盒“XX”,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保质期120天,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请求:赔偿、退货、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未履行处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