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4〕5号
申请人:舒XX。
委托代理人:贺X。
被申请人:华蓥市公安局,住所地: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85号。法定代表人:曾远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禁)强戒决字〔2024〕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将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重新验一次毒。
申请人称:2018年申请人因吸毒被XXX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后,已经成功戒掉毒瘾,多年未再吸,这次是被别人诱惑去吸的,不是主动的。申请人是一家人的主要经济来源,特向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月20日19时许,申请人与他人在华蓥市XXX路XX号XX栋X单元XX楼X号房屋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现场吸毒检测,申请人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2016年2月,申请人因吸毒被XXX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3月,申请人因吸毒被XXX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立案、传唤并询问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测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四、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在XXX广场对前科人员开展涉毒嫌疑对象排查工作时,被告知申请人于1月20日吸食过毒品,被申请人遂传唤申请人进一步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被申请人将传唤情况告知其家属。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将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没有异议;被申请人遂于当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华公(禁)立字〔2024〕X号】,决定对申请人等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让申请人辨认吸毒地点,申请人指认了其1月20日晚上8时许吸食毒品的地点。
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禁)立字〔2024〕X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4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次日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的家属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被送至XX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另查明,2018年3月18日,申请人因吸毒被XX市公安局XXX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
2018年3月29日,XX市公安局XXX分局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XX公(小)社戒决字〔2018〕X号】,决定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华公(禁)立字〔2024〕X号】、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尿液采集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XX公(小)社戒决字〔2018〕X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禁)立字〔2024〕X号】、执行回执等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申请人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尿液样本检查发现结果呈阳性后,依法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在法定办案期限内,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尿液样本检测等调查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以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将拟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及其家属和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告知、决定、送达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要求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请求。由于申请人属于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社区戒毒条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故对申请人的该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申请人要求重新验一次毒瘾的请求。申请人在被告知其尿液检查结果呈阳性时,对该检测结果表示没有异议,且未在被告知检测结果的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故对申请人的该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华公(禁)立字〔2024〕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