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华府复不〔2024〕4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蓥管理部(经与申请人沟通,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书中所列被申请人“华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该名称不规范,规范名称应为“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蓥管理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完整,行政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经查明:《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广市编发〔2002〕66号)文件规定“撤销市及各区(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组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下设广安、华蓥、邻水、岳池、武胜管理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本案中,被申请人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蓥管理部是按照《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广市编发〔2002〕66号)文件的要求设立的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是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规定的受理条件,对其复议申请应当按照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