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华府复驳〔2024〕7号
申请人:蓝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全国12315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XXX超市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一事。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月10日作出不立案决定,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投诉人投诉的产品为XXX压片糖果,其中XX两字仅仅表明了产品的口味,且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也有表明“仅作风味提示”的标示符合相关要求,举报情况不属实,未立案。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明确确认了该商品属于该超市,但对于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认知明显错误,专业知识太过拉胯。申请人认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仅规定了告知是否立案,而没有规定如何告知及告知的内容。上述答复形式看似符合相关规定,但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28条(1)规定及国办函〔2021〕132号,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举报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丧失。所以,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时,应当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简要说明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的由来。2024年1月4日,我局在12315平台收到蓝XX关于在XX市XX百货有限公司购买到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XXXX味压片糖果的投诉举报,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在该平台受理该投诉举报。2024年1月8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对XX市XX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有蓝XX投诉举报的XXXX味压片糖果(生产日期:20230524)。二、蓝XX蓝XX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条“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为“XX味”,仅强调其口味,未对其水果本身进行强调,在产品外包装也有“仅作风味提示”的说明。其产品本身对果汁含量,或是否含有该果汁并无具体要求。经核查,蓝XX投诉举报的情况不属实,我局未立案,XX市XX百货有限公司也表明不同意调解,调解终止。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在平台上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反馈。
蓝XX称我局在告知蓝XX不予立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及国市监议(2022)12号《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规定,对投诉举报的回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且我局已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及结果告知蓝XX,保障了蓝XX的权益。
同时,蓝XX于2024年1月16日,就我局对上述投诉举报的处置已提起过行政复议(华府复答〔2024〕X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XX市XX百货公司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12月30日花费13元购买一盒XXXX味的压片糖果,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配料中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产品,不应标为果汁XX糖果,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并协调赔偿。2024年1月4日,该投诉举报流转到被申请人处理。
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所称XXXX味压片糖果销售,该糖果外包装标注有仅作风味提示字样。被投诉举报人现场表示不与消费者进行调解。
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产品为‘XX味’,仅强调其口味,未对其水果本身进行强调,在产品外包装也有‘仅作风味提示’的说明。其产品本身对果汁含量,或是否含有该果汁并无具体要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全国12315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组织调解、告知等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2024〕X号),维持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流转信息、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2024〕X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处理举报事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已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