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4〕11号
申请人:蓝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投诉处理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已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4日通过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3月15日作出反馈:“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12日到该超市检查,该超市证件齐全,其销售的XXX含片糖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该超市经营者不同意调解,但投诉人没有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提供的回复只有一个结果,未根据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回复合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回复内容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的由来。2024年2月27日,我局在12315平台收到蓝XX关于XXX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XXX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投诉举报,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在该平台受理该投诉举报。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蓝XX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对被投诉人X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投诉举报销售的XXX含片糖(XX压片糖)。二、蓝XX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条“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被投诉举报产品为“XX味”,仅强调其口味,未对其水果本身进行强调,在产品外包装也有“仅作风味提示”的说明。其产品本身对果汁含量,或是否含有该果汁并无具体要求。经核查,蓝XX投诉举报的情况不属实,我局未立案,XXX超市也表明不同意调解,调解终止。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在12315平台上对蓝XX投诉举报的处置相关情况进行了反馈,并将处置的相关理由进行了告知蓝XX。蓝XX称我局回复时只回复了结果的情况不属实。同时,蓝XX于2024年1月4日,已就不同主体销售相同的产品已进行过投诉举报,我局也就相关问题回复过被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4日,申请人通过四川监督管理公众邮箱(scsjtsjb@163.com)投诉举报XX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XXX超市),称其2024年2月24日14时59分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一份名称为XXX压片糖果,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SB/T103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查处、奖励。2024年2月27日,该投诉举报经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流转给被申请人处理。
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当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的负责人莫XX当场表示不同意调解,并于当日提交《说明》,表明其不愿与投诉人调解。
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调解,并于同日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反馈。
以上事实有邮箱截图、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流转信息、现场检查笔录、《说明》、手机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事项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事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按规定终止调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事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事项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进行了受理、受理告知、组织调解,并在出现终止调解情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事项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