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驳〔2024〕15号
申请人:蓝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超市XX店存在不合法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然而在2024年4月3日,还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此次事件是否立案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案件的一般流程,应于15 5工作日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故被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的由来。2024年2月27日,我局在12315平台收到蓝XX关于XX华蓥广场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XX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投诉举报,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在该平台受理该投诉举报。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蓝XX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对被投诉人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举报的XX含片糖(XX压片糖)。二、蓝XX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条“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XX含片糖(XX压片糖)为“XX味”,该产品仅强调其口味,未对其水果本身进行强调,在产品外包装也有“仅作风味提示”的说明,其产品本身对果汁含量,或是否含有该果汁并无具体要求。通过调查,XX超市不同意调解,调解终止,蓝XX投诉举报的情况不属实,我局未立案。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在12315平台上对蓝XX投诉举报的处置相关情况进行了反馈,并告知了相关理由,以上回复均在法定时限内。蓝XX称我局未按规定回复是否立案的情况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4日,申请人通过四川监督管理公众邮箱(scsjtsjb@163.com)投诉举报XXXX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XX超市),称其2024年2月24日14时59分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一份名称为XX无糖XX压片糖果,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SB/T103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查处、奖励。2024年2月27日,该投诉举报经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流转给被申请人处理。
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所称XX压片糖果销售,该糖果外包装正面有“仅作风味提示”字样。
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产品为‘XX味’,仅强调其口味,未对其水果本身进行强调,在产品外包装也有‘仅作风味提示’的说明。其产品本身对果汁含量,或是否含有该果汁并无具体要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反馈。
以上事实有邮箱截图、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流转信息、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处理该举报事项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事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名称所标示的“XX味”,仅强调其口味,且在产品外包装也有“仅作风味提示”的说明,符合相关规定,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于2024年3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于2024年3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