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2024〕26号
申请人:姚XX。
被申请人:华蓥市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确认其医保退休待遇,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申请人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中止审理,于2024年7月11日将附带审查事项移送广安市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广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审查结果的复函》并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华蓥市医保局依法累计计算医保缴费年限,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2.附带审查其执行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有关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申请人称:一、我的医保缴费情况。我原是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1999年1月开始在XX市参加医保至2013年8月因工作调动离开XX回到家乡四川广安,连续缴费14年多(176个月),在XX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今,在华蓥市医保缴费近12年。两地医保转移接续累计缴费达26年(共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12个月),已经达到广安医保20年退休的缴费年限,应该依法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二、广安市的地方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条款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规定“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这个规定明显与上述国家法规冲突,完全排斥了职工个人在外地的医保缴费年限,使国家规定的“转移接续”和“累计计算”形同虚设,相当于说“不认外地的缴费,只有在广安市的医保缴费才算数”。华蓥市医保局对我的回复中提到:“《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十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如此来看,国家把享受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下放到各地自定,该条款中的“缴费年限”是包含跨地区的转移接续累计年限,但在制定政策时,广安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以“在广安实际最低缴费年限”偷换了国家法规中使用的“缴费年限”的概念,从而规避“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法律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经核实,姚XX,于1999年1月至2013年8月在XX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计缴纳176月且已转入广安市;自2013年9月开始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参保,共计缴纳117月,2023年6月起参加缴纳广安市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2023年6月,被答复人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到答复人处咨询办理退休后职工医保事宜,当时其累计购买城镇职工医保293月,其中在我市共计购买117月。根据广安市现行职工医保政策,申请人需在我市实际购买240月职工医保,方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参保对象在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趸缴或逐年缴费至我市最低缴费年限,被答复人选择的是逐年缴纳,到2024年3月,已在我市累计购买136月。被答复人认为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312月,不应再缴费,可直接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并于2024年3月1日向答复人提交了《职工医保退休申请书》,答复人于3月8日依政策予以回复,不予确认其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准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同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十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目前,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当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被答复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我市规定缴费年限,需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享受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职工医保退休申请书》,称其从1999年1月开始在XX市参加医保至2013年8月因工作调动离开XX回到家乡四川广安,连续缴费14年多,在XX公司工作期间,医保缴费近10年。两地医保转移接续累计缴费20多年,已经达到广安医保缴费年限,应该依法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姚XX反映职工医保政策不合理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规定,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当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你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我市规定缴费年限,需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享受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因申请人表示其3月份外出旅游,告知被申请人推迟领取回复件,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将该回复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1999年1月至2013年8月在XX市参加医疗保险,保险类型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176个月;2013年9月开始在广安市参加医疗保险,其中2013年9月至2023年5月的参保单位为XX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的参保单位为华蓥市个体参保人员,累计缴费136个月。
上述事实有《职工医保退休申请书》《关于姚XX反映职工医保政策不合理的回复》及送达回证、《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姚XX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详情等证据证明。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情况:经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办法制定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包括姚XX提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制定程序合法,仍然有效适用。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医疗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医疗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十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不间断缴费至退休年龄;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当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在广安市实际医保缴费累计未达到20年,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不予确认申请人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前述规定的“60日”,是指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本案中,对于案涉事项的履职期限没有相关规定,应当适用60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职工医保退休申请书》,于2024年3月8日作出《关于姚XX反映职工医保政策不合理的回复》,因申请人表示其3月份在外旅游,告知被申请人推迟领取该回复,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将该回复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姚XX反映职工医保政策不合理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