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华蓥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市委第148次常委会会议、十一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华蓥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府规〔2025〕3号)等规定,结合华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查经本部门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结算审核以及对相关采购活动和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监督和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涉及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行政行为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整理、保存由中心代理项目的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纠正、制止和记录交易场所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秩序。
(七)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等审批手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手续;
(四)办理土地供应、土地证及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五)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六)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
(七)初步设计审查及审批、核定投资概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八)设计施工图及编制工程清单预算;
(九)施工图设计行业审查及备案;
(十)预算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评审;
(十一)依法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与工程相关的货物供应商、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十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十三)工程建设(含工程变更);
(十四)专项验收、阶段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及备案;
(十五)结算审查、决算审计;
(十六)项目后评价。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九条 坚持“先储备、后实施”的原则。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储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主要涉及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领域。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初收集本行业拟储备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 因土地、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非必要实施的储备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查。按照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保证前期工作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相关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勘察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延长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二十条 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以下、以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每年10月底前由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领导召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拟实施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每年11月底前发展改革部门将审核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除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每年6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政府投资支持的企业投资项目,鼓励将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和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分配;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安排;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又确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经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评审和财政预算评审。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和审查报告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送财政预算评审前,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施工图评审的范围如下:
(一)施工图预算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涉及重大民生及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三)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2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交通、水利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或评审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财政预算评审制度。送审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工程变更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预算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本条规定金额以下的项目预算,可自行组织审核;也可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项目评审实行限时办结管理,原则上应当按以下时限(自财政部门正式接受评审资料至项目单位收到财评意见函)完成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预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3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类项目,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项目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单位补充完善资料,其补充完善资料时间相应扣除;项目单位补充完善资料时间超过15天的,则重新计算评审时间,超过30天的作退件处理;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单位变更施工图纸的则重新计算评审时间。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评审征询意见后,应组织设计、预算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对服务类及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评审结论,按以下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果批复:
(一)经财政部门评审后预算控制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确认预算控制价;
(二)经财政部门评审后预算控制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领导审定,确认预算控制价;
(三)经财政部门评审后预算控制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确认预算控制价;
(四)财政部门出具预算控制价评审结果批复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须对预算控制价评审结果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将调整原因及相关情况报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同意后,按程序送财政部门评审。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的调整预算控制价按原预算控制价审批程序送审。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控制价,是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最高投标(采购)限价。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章 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
第三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发布招标计划;
(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
(八)公示评标结果;
(九)定标;
(十)公示中标结果;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签订及公示;
(十三)资料装订归档;
(十四)招投标情况报告分别送发展改革、行业主管等部门备案存档。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登记,并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的,以及因时间紧迫等特殊要求需要直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在比选平台进行登记、签订合同并公示不少于3日。
第四十条 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国家、省指定媒介外,必须同时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内容一致的招标公告,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对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采购文件、组织评审活动、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保存等。
第四十四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工程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其信息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
第四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第四十七条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项目单位内控程序执行,并按照项目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供应商。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选择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模式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业主或者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模式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造价管理。项目单位与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服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造价管理及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高估冒算,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组织参建(服务)单位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其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其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且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六十一条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施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五方责任主体”应当开展技术交底工作,并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对其存在差异工程量的应在首次工程变更中予以明确,在施工期间因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核对失误导致的漏项、漏量、材质及规格不一致等变更事项不予认可。
第六十三条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等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服务)单位现场进行会商,对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等相对复杂的工程变更,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对确需变更的,及时协调勘察、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工程变更设计图及预算,提供工程变更说明,明确项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金额、资金解决方案、责任认定等事项,并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通过项目单位党委(组)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核查及审批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单项送审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且单项送审金额在合同金额1%(含1%)以内的工程变更,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项目最多只能审批一次工程变更。
(二)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5万元以上、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在合同金额1%以上的工程变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将《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核查派遣单》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项目审批、财政等部门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逐项核查,相关部门现场核查人员逐项签署是否同意变更的核查意见,市委或市政府到场分管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变更金额大、变更事项多的,需在《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核查及审批表》后附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及处理建议。
1.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2.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领导审定;
3.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领导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4.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以及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工程变更,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工程变更,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未编制投资概算的,项目工程变更的概算计算基数以最高投标限价为准,不得以投资估算金额作为基数。
第六十四条 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勘察、设计、预算、图审成果存在明显“错、缺、碰、漏”等现象的、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中标价10%以上等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未批先建、不按核查批准变更内容实施、变更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中标价20%等情形的,市纪委监委按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变更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复核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再次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并按以下情形在《华蓥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情况复核表》签署意见。
(一)单项送审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且单项送审金额在合同金额1%(含1%)以内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并签署意见,但同一项目最多只能复核一次工程变更;
(二)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5万元以上、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在合同金额1%以上的工程变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复核确认后,并按程序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六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或出现危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导致急需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商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形成处理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该项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十八条 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且单项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单价15%的,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在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单价基础上按照整体中标价格同比例下浮。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扣除合同暂列金)、变更预算控制价、人工费调差与暂估价、计日工、材料调差净增加额之和。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变更公示制度。对单项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的、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前,通过华蓥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具体变更内容、变更送审金额、变更性质、变更原因及依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收到的反映意见,由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调整金额、累计调整金额等),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组卷建档保存完整,对工程变更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具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详图、工程量计算式及影像资料,未提供清晰完整原始资料的,不予认可。
第七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拆分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未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七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按照内控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二)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委分管领导审定。
(三)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审定。
(四)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经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五)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财政部门汇总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财政部门汇总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七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十三条 投资主管、行政主管、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四条 咨询、代理、勘察、设计、预算、施工、监理、评估等单位在参与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华府发〔2020〕7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华府办发〔2021〕39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