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5〕2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现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越权发文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制发程序
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广安府发〔2023〕7号),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严格文件管理
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并按规定格式录入“四川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制定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程序不当、内容违法的,备案审查机关要坚决依法纠正。要建立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依法整改。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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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人民政府 |
2 |
市政府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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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数据局) |
4 |
市经济信息化局 |
5 |
市教育科技体育局 |
6 |
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7 |
市民政局 |
8 |
市司法局 |
9 |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1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1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14 |
市水务局 |
15 |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16 |
市商务局 |
17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 |
18 |
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
19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0 |
市应急管理局 |
21 |
市审计局 |
22 |
市市场监管局 |
23 |
市统计局 |
24 |
市信访局 |
25 |
市经济合作局 |
26 |
市林业局 |
27 |
市医保局 |
28 |
市行政审批局 |
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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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 |
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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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残联 |
五、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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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税务局 |
32 |
市气象局 |
33 |
市生态环境局 |
34 |
市烟草专卖局 |
35 |
市消防救援局 |
36 |
市档案局 |
37 |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
38 |
市民宗局 |
39 |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40 |
市保密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