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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3-07 来源: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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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华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华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华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黑水和灰水),主要包括厕所粪污、厨房污水、洗涤污水和洗浴污水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要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的运维管理,散户化粪池、灰水池、人工湿地及其附属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户主自行维护、管理与维修,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主管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确定专门人员或专业企业承担具体工作,制定日常工作制度,组织做好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评估考核,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七条 村(社区)负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运维管理。村(社区)应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求,设施建设完成后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模20吨/日及以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用水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筹集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以全市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运维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至少每月抽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或排污许可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终止运维管理,因村污水产生量极低、锐减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等其他原因,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退出且从系统移除后,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单位终止运维管理,并整理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也可按以下内容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运维要根据辖区行政村处理设施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维护内容,并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台账记录。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要落实专门运维管理人员,运维管理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学习培训,负责日常运维管理,运维管理员同时可兼顾行政村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运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隔油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出水口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隔油池、出水井、出水口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按相关要求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台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村委会及时处理,并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运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检查井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隔油池等: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出水口: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运维应当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问题、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停运报告及检修、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观察记录、出水水质监测记录;

(四)污泥存储、转运、处置等台账;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运维应当每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三十条村 (社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用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隔油池等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十二条 自行运维管理主体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可依托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可依托监督性监测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或排污许可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应建立“民间吸纳、县乡自筹、社会参与”的多渠道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积极向中央、省级争取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适度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单位,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费用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开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不定期检查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华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华府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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