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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华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来源: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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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华蓥市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相关具体事项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对相关具体事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体规范事项

(一)被拆迁户认定

被拆迁户认定的标准为:以被拆迁房屋合法手续(即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能证明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相关资料为依据确认被拆迁户。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并与被拆迁住房权利人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人员持有独立的户口簿而无独立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手续,不得认定为独立的被拆迁户,只能作为被拆迁户家庭成员。

征地住房拆迁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必须合并选房,不得单独选房;除家庭成员数为1人的被拆迁户外,其余被拆迁户不得选择35㎡户型安置房。

(二)奖励

征地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除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奖励外,再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城市(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户自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0日内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奖励;被拆迁户自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奖励(已享受第一档20%奖励的被拆迁户不重复享受该档奖励)。除此以外不予奖励。

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户自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被拆迁房屋拆除完毕(或承诺将被拆迁房屋交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除,并搬迁交房)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奖励;被拆迁户自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40日内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被拆迁房屋拆除完毕(或承诺将被拆迁房屋交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除,并搬迁交房)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奖励(已享受第一档20%奖励的被拆迁户不重复享受该档奖励)。除此以外不予奖励。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拟征地范围内无住房农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

城市(镇)规划区内拟征地范围内符合享受宅基地新建房条件而未建房的无住房农户(指符合享受宅基地相关规定,但未享受宅基地、拆迁住房安置和住房优惠政策的无住房农户)需要购买安置住房的,由该农户提交书面申请和出具不再申请享受农村宅基地(分户的不再参与原大家庭拆迁住房安置)的承诺,由所在镇(街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公安局等)审查,对符合优惠购买安置住房条件的,可按35㎡/人在现有存量安置住房中优惠购买,其购买价格为1300元/㎡,优惠购买安置住房人数按照该户符合享受宅基地新建房条件的人口计算。

(四)城市(镇)规划区内户籍因非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在原籍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拆迁安置

1.城市(镇)规划区内因非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其在原籍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拆迁时,户籍不在原籍所在镇(街道)范围的社区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镇(街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公安局等)审查,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35㎡/人进行优惠购买安置住房(优惠购买仅限符合条件人员本人):(1)转为城镇居民前户籍必须为被征地组非城镇居民(原称为农业户籍人员,下同);(2)被拆迁户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产权;(3)其他地方无住房(指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及近三年内无商品房交易信息,夫妻离婚放弃住房的视为其他地方有住房,下同)、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指未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住房公积金、拆迁住房安置或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下同),且长期在被拆迁住房居住;(4)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职工不得申请购买;(5)若符合优惠购买安置住房条件的人员,户籍在华蓥市外的,必须将户籍迁回居住地社区后方能进行优惠购买安置住房(户籍迁回的期限:通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励期限内,超此期限视为放弃优惠购买)。

购买价格为:(1)在已建成的多层安置住房中的购买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17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500元/㎡、城镇规划区1300元/㎡;(2)在电梯安置住房及自本通知发布后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中购买的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22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700元/㎡、城镇规划区1500元/㎡。

2.城市(镇)规划区内因非征地原因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其原籍住房拆迁时,户籍仍在原籍所在镇(街道)内的社区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中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进行住房安置和建筑面积抵扣(参照安置的人员仅限符合条件人员本人):(1)转为城镇居民前户籍必须为被征地组非城镇居民;(2)被拆迁户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产权;(3)其他地方无住房、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且长期在被拆迁住房居住;(4)除因大中专学生上学、义务兵服兵役及服刑人员服刑迁户外,户籍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后无迁入迁出情况;(5)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职工不得申请安置。

(五)城市(镇)规划区内被拆迁户家庭人员结婚,但因政策原因户籍未迁入的人员优惠购买安置住房

1.夫妻一方为被征地组非城镇居民,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产权;夫妻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其他地方无住房、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且长期在被拆迁住房居住,按政策户籍不能迁入被征地组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镇(街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公安局等)审查,对符合优惠购买安置住房条件的,夫妻另一方可优惠购买35㎡安置住房(优惠购买仅限夫妻另一方本人)。购买价格为:(1)在已建成的多层安置住房中的购买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17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500元/㎡、城镇规划区1300元/㎡;(2)在电梯安置住房及自本通知发布后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中购买的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22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700元/㎡、城镇规划区1500元/㎡。纳入家庭合并选房,同时须将户籍迁回被拆迁住房所在镇(街道)社区后方能办理(户籍迁回的期限:通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励期限内,超此期限视为放弃优惠购买)。

2.夫妻一方在被征地组因土地征收转为城镇居民,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产权,未享受拆迁住房安置;夫妻另一方为其他地方的非城镇居民,依法结婚后,按政策户籍不能迁入被征地组但长期在被拆迁住房居住,经本人申请,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未单独审批宅基地、未享受拆迁住房安置的证明,并出具本人不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农村宅基地和不享受拆迁住房安置的承诺[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组加注意见],所在镇(街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公安局等)审查,对符合优惠购买安置住房条件的,夫妻另一方本人可优惠购买35㎡安置住房(优惠购买仅限夫妻另一方本人)。其购买价格为:(1)在已建成的多层安置住房中的购买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17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500元/㎡、城镇规划区1300元/㎡;(2)在电梯安置住房及自本通知发布后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中购买的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22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700元/㎡、城镇规划区1500元/㎡。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合并选房。

(六)城市(镇)规划区内征地住房拆迁后新增人口的住房安置

被征地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选房之日止,被拆迁户在被征地组有新增非城镇居民的,按照35㎡/人,1300元/㎡进行购买安置,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合并选房。

被征地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自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被拆迁户选房次日起,被拆迁户在被征地组有新增非城镇居民的,被拆迁户家庭人均(含新增非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未达到35㎡的,新增非城镇居民可申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由所在乡镇(街道)收集申请,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原则上每两年研究一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35㎡/人,1300元/㎡进行购买。

被征地组土地被全部征收且住房已拆迁安置的被拆迁户新增人口,不再享受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

(七)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后,其住房拆迁安置前所生子女的住房安置

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被拆迁户,在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至通知选房之日止,所生子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所生子女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所在镇(街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公安局等)审查,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按35㎡/人优惠购买安置住房:(1)被拆迁户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产权;(2)所生子女出生后随因征地户籍转为城镇居民人员上户被拆迁住房所在地社区城镇居民(除因大中专学生上学、义务兵服兵役及服刑人员服刑迁户外,无迁出迁入情况,拆迁时户籍在被拆迁住房所在地社区);(3)长期在被拆迁住房居住,所生子女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其他地方无住房,也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购买价格为:(1)在已建成的多层安置住房中的购买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17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500元/㎡、城镇规划区1300元/㎡;(2)在电梯安置住房及自本通知发布后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中购买的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22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700元/㎡、城镇规划区1500元/㎡。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合并选房。

(八)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坟墓搬迁

对被搬迁的坟墓,按照现行规定标准补偿给坟主亲属,由坟主亲属自行搬迁至城市规划区外,搬迁完成后(或坟主亲属出具放弃搬迁任由拆迁单位处置的承诺)另补助给坟主亲属1000元/座(高兴副中心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坟墓搬迁至高兴城镇规划区外的,参照执行)。

若被搬迁坟墓按原殡葬改革相关政策缴纳了火葬保证金的,由被拆迁户提供原缴费凭据,除按照规定补偿外,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原缴保证金金额予以再次补偿。

(九)天然气计量装置补偿和移装

实行还房安置或自建安置的,若被拆迁房屋已安装了天然气计量装置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户头同等条件开通(安装至户室外),被拆迁户不承担天然气计量装置安装及材料费,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也不再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

实行货币安置的,根据其天然气上户(安装)发票据实补偿;无上户发票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到相关供气单位查实上户时间和费用后,根据供气单位出具的上户(安装)时的费用证明据实补偿。

还房安置或自建安置新安装天然气计量装置的,被拆迁户按照政府相关部门与供气单位协调的优惠价(安装材料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供气单位办理。

(十)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

安置住房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被拆迁户家庭人员全部或部分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安置条件的,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安置的按1700元/㎡、在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安置的按1500元/㎡、在城镇规划区安置的按1300元/㎡据实进行结算;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全部享受优惠购买安置的,按照约定购买价格据实进行结算。

安置住房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实行现房安置的,安置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户应享受基本住房(含优惠购买)建筑面积的差异,被拆迁户家庭人员全部或部分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安置条件的,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安置的按1700元/㎡、在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安置的按1500元/㎡、在城镇规划区安置的按1300元/㎡据实进行结算;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全部享受优惠购买安置的,按照约定购买价格据实进行结算。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拆迁前应对安置住房房源进行公示。

因户型原因需高靠户型选房的,具体差异面积结算在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

(十一)城市(镇)规划区内,长期在征地被拆迁住房居住的下岗职工住房安置

下岗职工是指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镇(街道)社区,并与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条件的被拆迁住房权利人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下岗职工本人。下岗职工夫妻双方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地方无住房,住房拆迁时,为解决下岗职工本人居住问题,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中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进行住房安置和建筑面积抵扣,纳入家庭合并选房。

(十二)城市(镇)规划区内征地拆迁,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住房安置

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是指原籍曾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凭原批准文件)回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与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条件的被拆迁住房权利人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本人。退休干部、职工、教师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地方无住房,退休干部、职工、教师夫妻双方也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在住房拆迁时,为解决其居住问题,可优惠购买35㎡/人安置住房。购买价格为:(1)在已建成的多层安置住房中的购买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17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500元/㎡、城镇规划区1300元/㎡;(2)在电梯安置住房及自本通知发布后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中购买的价格: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2200元/㎡、工业园区等非中心城区1700元/㎡、城镇规划区1500元/㎡。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合并选房,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不得单独选房。

(十三)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编在岗但户籍尚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原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安置

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编在岗但户籍尚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原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时,不得享受拆迁住房安置政策,对被拆迁的住房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十四)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补偿

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扣减(从补偿标准最高的结构扣起)与基本住房相同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现行政策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十五)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处理

经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含迁建后未拆除的房屋),按下列方式处理:

被拆迁户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能够达成协议且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或交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除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80元/㎡的标准对违法违章建筑物进行残值补偿。

被拆迁户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不能达成协议且拒不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其残值不予补偿。

(十六)三相动力电补偿

对被拆迁户正在有效使用的三相用电,有安装发票的,根据安装发票据实补偿;无安装发票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到相关供电部门查实上户时间和费用,并出具上户时的价格证明,据实补偿。

(十七)村级公路(机耕道)以及拱桥补偿

农村村民投工投劳或出资修建的村级泥结石公路(机耕道)按20元/㎡补偿,土公路按15元/㎡补偿,混凝土路按70元/㎡补偿,以上补偿标准包括公路路面和垫层的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投工投劳或出资修建的拱桥,补偿标准参照《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华蓥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对应条石、砣石、砼堡坎标准补偿。

其他资金修建的村级公路(机耕道)、拱桥,一律不予补偿。

(十八)实行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费发放

实行期房安置的,过渡费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计算发放至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知接房的最后期限,接房后再按照基础过渡费标准发放3个月奖励性过渡费。无正当理由不接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实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含3个月基础性奖励过渡费)。

(十九)本通知是对《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华蓥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中未明确的具体事项,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结合华蓥实际对相关具体事项提出的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相关法规、政策及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乡镇、街道)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二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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