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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华蓥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6-12 来源:华蓥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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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省、广安市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 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7〕36号)、《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广市卫发〔2018〕110号)等文件精神。

三、值得关注的内容

(一)乡村医生退出年龄。已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返岗乡村医生按照在岗乡村医生有关规定管理,不能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年满70周岁后自动退出乡村医生队伍。

(二)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1.补助对象。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具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2)经市卫生健康局注册,在注册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情况:(1)现任乡村医生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或因其它原因被注销执业资格的,从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或注销执业资格之日起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2)对45岁以下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而不参加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也不纳入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3)享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或兼任村“三职”干部的,不享受此类补助。

2.补助标准。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分别按实际购买养老保险额度,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其中:1000元以内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度进行补助;超过1000元标准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1)对45岁以下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按实际购买养老保险额度,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办理退休时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给予最多5年的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3.办理流程和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缴费补助实行凭证报销制,即乡村医生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将当年度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交到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再由医共体总医院、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逐级复审、汇总后,按照流程办理财政补助手续(附件1)。

(三)对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

2.服务年限计算。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市卫生健康局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累计服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30年的一律按30年计算。

3.补助标准。经资格审查,凡属于补助对象的,按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时间计算补助年限,按累计从事乡村医生每满1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若担任乡村医生期间,同时从事享有相类似性质补助的工作,且已享受相关补助的,则同时从事相关工作的年限不纳入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4.办理流程

(1)申请及审核:凡符合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填写《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次由村委会、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所有资料一式三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共体总医院、市卫生健康局各保存一份。

(2)公示: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期均为7天,依次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公示栏,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期满后,将相关资料及公示表、汇总表一并交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终审锁定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作为补助计发依据。

(3)年审: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每年10月持有效证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审。

(4)其他情况:1.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等原始依据;

存在个别乡村医生无相关资格证件或证件丢失、工作年限无直接证明资料等情况,此类情况可根据工作年限证明累计计算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证明需所在村5名60岁以上群众代表签字证明(其中至少含1名村医),参照《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3)。2、部分村医存在曾经在不同地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情况,由最终退出执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负责收集此人申请资料并造册登记。3.离岗老年村医工作年限经认定后将锁定,不再变更。

5.补助资金发放方式。补助资金经医共体总医院初审、市卫生健康局复核后,提交市财政局审定,按年直接发放到养老补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6.停发情况。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补助:(1)死亡次月停发生活补助;(2)没有进行年审的;(3)经公安机关确认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者期间停发,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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