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行政执法震慑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
案例一:四川某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5年4月30日,华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四川某公司违规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华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危险化学品未存入专用仓库。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华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此项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货车超载事故隐患案。2025年8月14日,华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华蓥市交通运输局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信息抄告函》,到四川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发现2025年7月14日该公司1辆货车装载的1车石粉存在超载的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华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此项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安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2025年5月24日,华蓥市应急管理局到广安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问题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符合《广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轻微不罚清单》第2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华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此项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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