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6.5-6.11)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王德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2902********3699 | 华农(渔政)罚〔2025〕7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渔获物:鳝鱼1.23千克; 二、对当事人王德平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 0.08 | 0 | 2025-06-09 | 2026-06-09 | 2028-06-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
2 | 明中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2925********213X | 华农(渔政)罚〔2025〕8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渔获物:鳝鱼0.8742千克;二、对当事人明中华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 0.08 | 0 | 2025-06-09 | 2026-06-09 | 2028-06-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
3 | 张春林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1681********407X | 华农(渔政)罚〔2025〕9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渔获物:鳝鱼0.785千克;二、对当事人张春林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0.03 | 0 | 2025-06-10 | 2026-06-10 | 2028-06-10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
4 | 刘必云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2902********3670 | 华农(渔政)罚〔2025〕10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渔获物:鳝鱼0.935千克;二、对当事人刘必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 0.08 | 0 | 2025-06-11 | 2026-06-11 | 2028-06-11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