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6.20-6.26)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李义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2902********2137 | 华农(渔政)罚〔2024〕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渔获物:鳝鱼59尾1420.5克、泥鳅4尾40.8克; 二、对当事人李义华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 0 | 2024-06-19 | 2025-06-19 | 2027-06-1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
2 | 王虎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1681********4596 | 华农(渔政)罚〔2024〕7号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一、对当事人王虎彪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 0 | 2024-06-26 | 2025-06-26 | 2027-06-26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
3 | 杨秀斌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1681********0052 | 华农(渔政)罚〔2024〕7号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二、对当事人杨秀斌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 0 | 2024-06-26 | 2025-06-26 | 2027-06-26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
4 | 罗建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1602********1971 | 华农(渔政)罚〔2024〕8号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对当事人罗建勇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0 | 2024-06-26 | 2025-06-26 | 2027-06-26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 四川省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 11511381MB18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