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华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范我市城乡低保操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
(二)补差原则;
(三)属地管理原则;
(四)收入为基准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原则。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报资料,具体有:
(1)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4)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5)赡养或抚养(扶养)证明;
(6)收入证明(指要求计算的一切收入,包括退休金领取证等);
(7)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明;
(8)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9)重病人需提供重病诊断书及相关材料;
(10)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的证明;
(11)户主及家庭成员无车辆、无多套住房或门市、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未领取养老金等证明。
2.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中特别是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华蓥辖区,另一方在外地的,原则上在长期居住地申报;
(2)家庭成员户口均在华蓥市,但不在同一村(居)委会的,原则上在主要长期居住地申报,但未申报的村(居)委会须出具其收入状况和没有享受低保的证明,保证计算家庭收入的相对准确性和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份低保;
(3)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办有多个户口簿且户口地址相同的,只能申请一份低保;
(4)对家庭成员中确属独立生活(空挂户),且有自己固定的居住地的特困家庭,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低保,但须提供居住地证明;
(5)家庭成员必须完整,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为①夫妻;②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③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④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⑤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高价择校生除外)。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29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核定及入户调查。
1.每户家庭必须核定收入(“三无”对象除外)。
2.入户调查坚持“四做到”:一听(听本人陈述);二看(看家庭摆设和生活状况);三访(访单位、邻居);四问(问整个家庭情况)。
3.注意事项:
(1)收入是指纯收入,打临工的一般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计算的按华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主要核定:①退休金(必须提供复印件);②下岗生活费;③遗属生活费(指配偶死亡,本人无业的);④有劳动能力的(男18—60岁,女18—55岁),要核实打工收入;⑤做小买卖的实际纯收入;⑥离婚人员分得的财产和子女所得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2)对农转非、特别是买房入城的,严格按《华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3)对征地农转非中个别年老体弱、子女无赡养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特殊考虑纳入低保。
(4)报批前必须入户核查,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同时须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调查表须如实反映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状况、生活条件、家庭设施、特殊困难状况等。
(5)调查表上要打好A、B、C等次,据实补差。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①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②家庭中使用汽车等高档消费物品、佩戴高档首饰的;③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④有购买股票、房、地产或其它投资行为的;⑤有规定面积的住房又新购或新建住房的;⑥有劳动能力而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不自食其力的人员;⑦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员;⑧领取养老金和有固定单位工作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①新迁入本市或农转非户籍不满一年的;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介绍两次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③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经批评教育尚未改正的;④家庭收入一时难以核实准确的。
(三)审核
审核必须做到“七坚持”:即坚持本人申请;坚持入户核查;坚持村(居)委会审查;坚持村(居)民代表评议,并作好记录备查;坚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坚持张榜公布;坚持民政局审批。
经过入户调查、村(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低保户,制作成excel(电子表格),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
审批做到“四要”、“五不批”。“四要”指:资料要齐备;收入核实要准确;低保金要按标准据实补差;审批要及时。“五不批”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不以户为单位或不以户主申报的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除外);收入状况不详,需进一步核实收入的一律不予审批(如有劳动能力但审批表上没有收入的);不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册的不予审批;不按程序申报的不予审批。
(五)资金发放
资金发放“三必须”:即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签字(盖章)领取;必须是按时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必须是在40个工作日内领取低保金,4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一律由市民政局收回。
(六)归档
低保申报、调查及审批资料立卷归档。城镇低保档案资料由社区、乡镇民政所归档管理,农村低保档案资料由乡镇民政所归档管理。
三、低保评议
(一)各村(居)委会必须设立评议小组。
(二)各村(居)委会评议小组由各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部分委员和村(居)民代表5-7人组成。评议组成员中村(居)民代表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组长一般由各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评议组中的村(居)民代表成员由热心社会事务、熟悉当地情况、敢于坚持原则的村(居)民担任。
(三)评议组中的村(居)民代表成员,分别由各村(居)委的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成员一年推选一次,可连任。
(四)各村(居)委会应邀请辖区内的部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监督评议组工作。
(五)评议组会议,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有效。会议由评议组组长主持,村(居)民小组长负责向评议组逐户如实报告入户调查情况,到会成员须逐户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不能委托投票,其意见也不能记入表决结果。
(六)各村(居)委会必须保存好每次的评议组会议记录和投票表决的原始依据备查。
四、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以“有无劳动能力”为标准划分为“有劳动能力的和无(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两大类人员。
(一)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施保
1.有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而无收入的大中专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习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主观上愿意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但当所处社会环境使其暂时无法获取收入或收入减少的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条件足额保障。
2.有劳动能力,所处社会环境良好,但其主观上不愿或不想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人员。可采取降低标准保障或不予保障。
(二)无劳动能力人员的施保
1.未成年人和无收入的在校中学生;有抚养人(含非法定抚养人,下同)的,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他人员按差额享受低保金,其当事人可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但家庭生活困难,其当事人健康成长、接受教育受到较大影响的,对其当事人单独给予适当数额的低保金;没有抚养人的,给予足额的低保金。
2.因意外事件(疾病、残疾、灾害等)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按“实际收入”而获得差额低保金,其当事人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其当事人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金。
3.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赡养人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享受差额救助,其当事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对其当事人单独给予适当数额的低保金;没有赡养人的,足额给予低保保障。
如果同一家庭中,有两种以上“无劳动能力”的成员时,可各自按同类最高救助标准享受救助,但不能重复享受。
五、落实配套政策
(一)低保对象的子女属独生子女的,在校读书期间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一部分收入。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超出本辖区内或就读于贵族学校的,一律不扣减家庭收入。
(二)低保对象的子女被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凭录取通知书和低保证明,经街道或乡镇政府初审后,市民政局全额发给其低保金。
(三)对“三无对象”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市民逐户核实审批后,每月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
(四)符合我市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畴,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补助金额。
六、动态管理
(一)坚持每季一次村(居)民代表评议制度,作好评议记录。
(二)严格执行低保户每月1—2次的签到制,并由各村(居)委会存档。
(三)每个村(居)设置低保信息员5—7人,及时掌握本村(居)低保户的情况变化。
(四)注意事项:
(1)低保户户主本人死亡后,应于死亡的次月取消,若其家庭仍然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可重新以新户主申报。
(2)低保金的增加、减少,须按收入的增减而调整,不能以家庭的实际支出为依据,要避免补差后人均收入超出城乡低保标准的现象;
(3)取消不合格低保户的低保金,要在被取消当月通知低保对象,并说明取消的理由、依据等。
(4)对每月群众举报的低保对象要及时核查并予张榜公布结果。
七、季度审验
(一)每季度的审验时间为季度末的10日—20日。
(二)重点审验的内容和方式
1.首先查验低保户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金存折(卡)等;
2.低保户是否按规定到村(社区)签报到,每月签到少于1次的视为不合格;
3.家庭收入状况是否有变化,如有外出务工、低保对象死亡的都要重新核定收入;
4.低保户家庭中有到退休年龄的,要查明是否领有退休金;
5.低保金超过40日未领取的,待查明原因后,重新核定
其收入,属于虚报冒领的坚决收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低保户是否多处申请低保,是否有异地家庭成员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7.凡未在规定期限审验的,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起,暂停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