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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日期:2018-03-19 来源:华蓥市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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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文件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的实名举报,要及时核查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要求,参照《华蓥市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办法(试行)》(华委办〔2006〕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打击以下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华蓥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人、来信、来函、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华蓥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甚至诬陷他人,对恶意提供虚假情报者不仅不予以奖励,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扭送、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政法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必须及时核查,不得有线索不查,压案不办。

第十条 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扭送、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调查核实破获案件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况给予举报人和扭送、协助抓获的行为人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提供的线索,扭送、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经核实属实破案后,市扫黑办提出奖励建议,按程序审批,待审批后通知举报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扭送、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调查核实破案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局以治安行政处罚结案的,每案奖励1000元。

(二)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3年(含)以下的,每案奖励5000元。

(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10年(含),每案奖励10000元。

(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0元。

(五)发布悬赏公告的,按悬赏公告金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和线索价值综合考虑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需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方能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以上奖项所需资金在见义勇为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华蓥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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