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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环法华罚〔2025〕 17-1 号
日期:2026-04-16 07:20 来源:华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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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朱明祥

身份证件号码: 330***********081X

地址/住址:华蓥市高兴镇原观音溪金光工业园区

我局经营的华蓥市明祥塑料有限公司行了立案调查, 发现华蓥市明祥塑料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华蓥市明祥塑料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的环评批复,2024年5月开始生产,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未能查询到你(单位)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和绘制的平面示意图,证明1:庆观河支流被污染,2:庆观河支流污染源来源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3:现场拍摄了照片及视频,4: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从事过生产行为,5:现场有工人正在对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污水处理站清理作业,污水处理站的第一个循环水池内污水已经抽空,去向为贮水池,贮水池设有两个坑洞通向外环境,坑洞外的空地区域有大量黑色积水,6: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与庆观河支流的位置关系。上述检查情况证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从事过生产行为并向外环境排放了污水并造成了庆观河支流水污染事故。二、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经理方春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未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该项目有生产行为。三、2025年10月9日制作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朱明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未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该项目有生产行为,从2024年5月开始生产。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五、《关于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环审批【2020】46号)复印件,证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外排污染外环境且该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六、四川新绿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川绿检字(2025)第1744号),证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外排后对庆观河支流造成的污染状况及后果影响。七、2025年12月5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的查询页面截图,证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2025〕17-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2026210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字〔202517-1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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