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0521987176
地址:华蓥市高兴镇原观音溪金光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污水处理站污水贮存池的污水通过原金光厂房原有的坑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至外环境,污水沿坡度和水沟流向华蓥市庆观河支流,导致华蓥市庆观河大面积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二、2025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和绘制的平面示意图,证明1:庆观河支流被污染,2:庆观河支流污染源来源于你(单位)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污水处理站,3:现场拍摄了照片及视频,4.现场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5.现场有工人正在对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污水处理站清理作业,污水处理站的第一个循环水池池内污水已经抽空,去向为贮水池,贮水池设有两个坑洞通向外环境,坑洞外的空地区域有大量黑色积水,6:你(单位)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与庆观河支流的位置关系。综上证明你(单位)向外环境排放了污水并造成了庆观河支流水污染事故。三、《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你(单位)方春柳安排工人对你(单位)循环水池进行清理,并安排工人唐厚荣使用水泵将循环水池的污水抽至贮水池,唐厚荣主要职责为清理塑料桶,不是专职环保人员,他也知道贮水池有两处坑洞通向外环境,你(单位)未对唐厚荣作任何环保方面的培训,唐厚荣不知道环保操作规范,导致了污染事故的发生,方春柳明知污水应循环使用不外排且贮水池有两处通向外环境的坑洞,仍然安排不知道污水处理设施规范的工人唐厚荣使用水泵抽污水,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主观故意性。四、《关于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环审批【2020】46号)复印件,证明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应当循环使用。五、四川新绿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川绿检字(2025)第1744号),证明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外排后对庆观河支流造成的污染及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于2026年1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企业属两年内初次违法,且全程积极配合调查;二是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三是企业整改迅速、投入较大、整改措施已落实;四是企业经营异常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罚款;五是企业对地方就业、税收有一定贡献。
2026年1月22日,经我局组织研究,认为1.对于申请中提出的“企业属于两年内初次违法,且全程积极配合调查”,经核查,该情况属实,对明祥塑业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已在共性裁量因子中予以体现: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2.对于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中提出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经核查,明祥塑业塑料颗粒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外排,污染外环境。2025年9月27日,明祥塑业经理方春柳安排工人对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循环水池进行清理,并安排工人唐厚荣使用水泵将循环水池的污水抽至贮水池,唐厚荣为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职工,唐厚荣主要职责为清理塑料桶,不是专职环保人员,他也知道贮水池有两处坑洞通向外环境,明祥塑业未对唐厚荣作任何环保方面的培训,唐厚荣不知道环保操作规范,方春柳明知污水应循环使用不外排且贮水池有两处通向外环境的坑洞,仍然安排不知道污水处理设施规范的工人唐厚荣使用水泵抽污水,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主观故意性。对明祥塑业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对于申请中提出的“企业整改迅速、投入较大、整改措施已落实”,经核查,2025年9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明祥塑业已停止向外排污,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明祥塑业对排放的坑洞进行了封堵,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对明祥塑业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已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中予以体现: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4.对于申请中提出的“企业经营异常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罚款”,经核查,该意见不属于裁量因素,对明祥塑业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5.对于申请中提出的“企业对地方就业、税收有一定贡献”,经核查,明祥塑业吸纳就业人员80余人,2025年1—11月纳税30余万元,该意见不属于裁量因素,对明祥塑业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无对其不予、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对明祥塑业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0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企业2025年以来又因环境问题群众投诉与信访反映较为集中,因此,2026年1月8日我局案件集体合议会议讨论,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5%进行从轻处罚,即对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利用坑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96400元。然而综合考量评估企业《(广环法华罚告﹝2025﹞15号)关于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考虑到企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且企业经营存在一定困难,综合其经营实际状况、在污染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方面投入较大,以及保护市场主体、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政策导向,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进行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月13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字〔2025〕15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第三项的规定,经《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个性裁量因子: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计算华蓥市明祥塑业有限公司利用坑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处罚款206800元(大写:贰拾万陆仟捌佰元整)。同时你(单位)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五项从轻处罚的要求,经会议研究决定在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54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肆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