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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环法华罚〔2025〕5号
日期:2025-09-29 08:52 来源:华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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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华蓥市顶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11681MACGX2C058

地址/住址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黄桷村5组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破碎车间破碎机集气罩与布袋除尘器之间的管道断开,原料制备间内板式传输带未密闭,无集气装置,滚筒筛上端仅安装1根集气管,未安装集气装置,你公司违反粉尘污染防治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的顶泰建材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内容)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唐先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厂长李健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8月7日你公司提交了《华蓥市顶泰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广环法华罚告[2025]5号内容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申辩理由为:1.检查当日,你公司处于未生产状态。无组织排放设施虽有损害、缺陷,但都集中于制粉车间和制坏车间,两个车间相对封闭,未有实质性排放扩散;2.你公司对当天发现的问题十分重视,立即着手对问题安排整改;3.企业面临着资金的压力;4.正在积极创建A绩效企业,如被行政处罚,将会直接影响公司创建工作。

2025年9月8日经我局组织研究,认为1.“检查当日,你公司处于未生产状态。无组织排放设施虽有损害、缺陷,但都集中于制粉车间和制坏车间,两个车间相对封闭,未有实质性排放扩散”的申辩意见,根据2025年6月19日现场照片和对厂长李健和会计唐先伟的调查询问笔录,华蓥市顶泰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约7-10天,持续时间较长,同时破碎车间未完全密闭,违反粉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真实存在,对你公司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你公司对当天发现的问题十分重视,立即着手对问题安排整改。”的申辩意见,2025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对你公司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中予以体现: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3.关于“企业面临着资金的压力”的申辩意见,不属于裁量因素,对你公司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正在积极创建A绩效企业,如被行政处罚,将会直接影响公司创建工作。”的申辩意见,不属于裁量因素,对你公司提出的该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无对其不予、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企业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由我局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2025〕5号)、《送达回证》《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合议记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第五项的规定,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二万元,上限二十万元,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60 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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