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荣呈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86CPK3G
法定代表人:王勇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庆华镇三和村7组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人员依法调查取得广安市荣呈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登记表、荣呈祥牧业法人代表王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陈忠祥的身份证复印件、主管王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广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5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2024〕10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该条款无处罚下限,不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 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环法华罚〔2024〕10号 2024年8月15日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