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恒达环保有限公司(天池镇污水处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86661950H
法定代表人:杨秀波
地址:华蓥市红星路168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天池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生活废水。
以上事实,华蓥市恒达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秀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总厂厂长黄刚身份证复印件、副厂长严胜华身份证复印件、天池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田煜身份证复印件、机修工李代全及柏新国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10月的《华蓥市城乡污水处理厂站日常工作巡查检查记录表》复印件、2021年9-11月的《乡镇污水处理站维修记录》复印件;严胜华、天煜、李代全、柏新国四人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副厂长岗位职责、机修工岗位职责、乡镇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以及天池湖环湖管网2#泵站被淹没、维修、整改等情况的照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2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字〔2021〕19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41300.00(大写肆万壹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
户名:华蓥市财政局
账号:1293258642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