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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华蓥罚字〔2020〕47号
日期:2021-03-24 来源:华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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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者:四川晨耀凸轮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91511681577594632C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 电话:

地址:华蓥市高兴镇观音溪村三社高溪路

四川晨耀凸轮轴有限公司涉嫌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经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并经华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晨耀凸轮轴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客观事实清楚,有调查人员调查取得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制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晨耀凸轮轴法人的调查笔录、绘制的现场示意图、拍摄的照片为证,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晨耀凸轮轴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于20211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该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202114日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华蓥罚告字〔2020〕47号)、《送达回证》(川环法华蓥送字〔202047-2号)为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如实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户名:华蓥市财政局,账号:129325864299

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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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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