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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华蓥罚字〔2020〕3号
日期:2020-03-2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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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者:四川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91511681MA696ECL5A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饶振奇  电话:

址: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西部硅谷二期

四川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经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并经华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力泓电子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客观事实清楚,有调查人员调查取得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制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力泓电子管理和污水处理站运行人员的调查笔录、绘制的现场示意图、拍摄的照片,验收证明为证,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决定对四川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于2020318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该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2020316日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华蓥罚告字〔20203号)、《送达回证》(川环法华蓥送字〔20203-2号)为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如实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户名:华蓥市财政局,账号:129325864299

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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