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6月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572号)批准征收,同意将华蓥市双河街道双桥村4组集体农用地0.8266公顷(其中:园地0.0328公顷,林地0.7630公顷,草地0.00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5公顷)及原有建设用地0.7126公顷,合计1.5392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为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以华蓥市上报并经川府土〔2024〕572号文件批准的征地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三、征收土地用途: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华蓥市殡葬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堂及附属设施扩建项目)。
四、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华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双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2023年10月3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的标准执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涉及在城镇安置人员的人数及安置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即将印发的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拆(搬)迁补偿安置以及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华蓥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3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5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以《华蓥市人民政府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6月9日)为节点确定。自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该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七、被征地人员年龄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依法落实补偿安置。
九、本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双河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事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事宜的,将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双河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复核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