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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16 来源:华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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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他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范围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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