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市级有关部门:
为明确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职能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更好服务于群众公共安全出行,现将《华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华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华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蓥市主城区(双河街道、华龙街道、古桥街道、华蓥山经开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短距离出行和接驳换乘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
第四条 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循“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会同综合执法部门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非机动车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停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四)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停放行为。
(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宣传、舆论引导,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六)网信部门、经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安全指导,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七)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八)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配合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设置和停放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外各乡镇(街道)负责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需求在辖区内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每年由交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根据企业运营行为综合评分(考核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运营企业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科学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划、企业营运服务管理规范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扶优限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在华蓥市辖区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第八条 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建立运营管理、巡检、车辆维修及报废回收、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及法律责任。运营企业按规定、约定告知用户车辆使用条件、保险情况、文明骑行、文明停放等事项。
鼓励运营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户骑行发生意外伤害时,运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约定协助进行理赔。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预付资金、押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运营,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二)骑行前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三)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搭载他人,不得违规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四)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在收集使用注册用户信息之前,应当向用户具体明确地告知收集使用信息的用途与范围,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确保用户的知情权,不得以概括性的方式获得授权。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运营企业应当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要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规模、分布区域、运行与使用频率等运营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要制定网络安全事件预案,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公安网安部门动态推送注册用户信息、轨迹信息,并建立配合公安机关24小时响应的案侦应急查询通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营运企业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等进行提醒,对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限制其投放。
运营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应清退出华蓥市场:
(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向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使用假牌、套牌违规投放运营车辆累计达3次(含)以上。
(二)经提醒仍不按要求及时将车辆投放规模、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并将数据接入城市管理系统或提供监管账号。
(三)重大活动期间不按照各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车辆调度、造成严重后果。
(四)不按照要求配备运维所需的人员及设备,一年内被查证属实3次(含)以上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规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一年内被查证属实3次(含)以上的。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勒令停业整改的,在处罚期间未按要求回收车辆,弄虚作假、拒不执行。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评分低于60分)。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及用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法律声明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