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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安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6-30
  • 发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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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广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发布日期:2025-06-30 09:26 来源:广安市水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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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
主体

公开
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
责任

监督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取水许可等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农田水利、农村供水等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安科、各相关科室

2360938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水权交易、取水许可等规章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安科、各相关科室

机关简介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直属单位及职责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2355916

规划信息

专项规划、主动公开的水利专项规划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建科

2399619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取水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河道采砂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政安科

2360938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

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罚;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对非居民用户不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处罚;

对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进行供用水管网测漏的处罚;

对非居民用户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处罚;

对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处罚;

对非居民用户供水、用水管道和设施有漏损情况,未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水量浪费的处罚;

对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的处罚;

对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处罚;

对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处罚;

对供水企业未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量的处罚;

对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的处罚;

对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的处罚;

对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处罚;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对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未按最小下泄流量标准下泄流量的处罚;

对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类别和使用功能或者在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施工降水无证取水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处罚;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

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治理措施、补救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 线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法定公开事项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财政批复后20日内公开

财务科

2332435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款

市级水务部门

四川政府采购网

意向公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财务科

2332435

招考录用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市级水务部门

广安市人事考试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2355916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

办公室

2355916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安科

2360938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其他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每年4月1日之前

政安科

2360938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其他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市级水务部门

政府网站

办理复文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

办公室

235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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