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安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21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经营主体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登记所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便利市场准入。2025年7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市监发〔2025〕26号),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准入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广安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充分调研、反复讨论,在学习借鉴重庆市、达州市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个私协会、市餐饮协会、重点行业、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部法制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局党组会议审议、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程序,根据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分别是《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登记机关、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关名词定义和解释,关于审查标准、申请人义务规定。
第二部分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不同情形下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进行了明确;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登记、住宅登记等改革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表述和场所禁止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为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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