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保密、机要、绩效管理、信息及信息网络建设、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组织重大专题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派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同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扬。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派出单位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增挂监督与审计科、行政审批科牌子)。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全市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安排情况进行督查、问责。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审计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水质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参与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监测数据质量审查、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各地环境监测站并协调指导开展工作。参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参与调查评价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公告。
(六)土壤生态环境科(增挂固体废物管理科牌子)。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承担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核与辐射有关地方法规、地方标准。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派出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园区监督管理科。指导广安经开区及全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生态环境监管责任。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九)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派出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承担派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同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
(十)生态环境督察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安排情况进行督查、问责。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直属单位
(一)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
(二)广安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系统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的统计、收集、存储、传输、审核等工作。
(三)广安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对市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技术评估,市管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技术审核工作;组织对新扩改建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设计方案、限期治理工程设计文字及施工图的技术评估,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技术评估论证;提供有关环保咨询服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政策及技术研究,承担有关环境科研工作。
(四)广安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和调查的相关工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指导环境应急业务培训与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工作;承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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